机构管理

规则制度

规章制度汇编

发布时间:2024-10-30


第一部分综合制度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

班子成员工作规则

一、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鼎湖山树木园(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或“局”】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及《华南植物园园领导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管理局实行局长(主任)【以下简称“局长”】负责制,局长对华南植物园主任负责。副局长经局长授权分管有关工作,对局长负责。局长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挥班子成员的整体作用,实行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规范的工作制度。

三、班子成员要注重学习政治理论和管理知识,不断强化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富有创新能力。

四、班子成员要自觉维护并发挥局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推进局务公开工作,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和优良的创新文化氛围。

五、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管理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班子成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分工负责、掌握政策、了解情况、加强协调,重大问题亲自动手,放手让职能部门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班子处理日常工作,均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局务会议决议进行。

七、紧急情况下或时间不允许事先集体讨论时,一般班子成员沟通后,由局长先作出决策,但事后须在局务会通报。

八、综合办公室在重要工作中发挥协调、组织、督办的职能,在班子成员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

局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以下简称“管理局”或“局”】实行局务会议制度,局务会是局业务、行政最高决策机构,实行集体讨论基础上的局长(主任)【以下简称“局长”】决策制。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其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分析国家和世界自然保护地的发展态势,审议决定管理局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战略重点、重大改革发展举措、组织机构调整方案等事项;

(二)审议班子年度工作目标;

(三)审议年度预算、资源配置、大额资产购置、基本建设、大额资金使用以及经济活动、对外合作、安全保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项目及临时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以及薪酬调整方案;

(五)审议重要政策和管理规章;

(六)审议应当由局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局务会议研究涉及管理局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与战略重点、重大改革发展举措、组织机构调整方案等重大问题时,应充分听取党支部支委、职代会代表及职能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三条 对不需提交局务会议讨论的日常工作事项,应交由分管局长(副局长)或职能部门处理。必要时,分管局长(副局长)可召开有关部门会议协同解决。

第四条 局务会议成员由局长、党支部书记、副局长等组成。党支部支委、职代会代表、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可列席会议。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

第五条 局务会议议题原则上由局长或副局长提出。局班子成员拟提出的议题,应在会前 2-3 天交付综合办公室,再由综合办公室汇总交局长审定(紧急情况除外)。职能部门拟提交局务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书面报告分管局长(副局长),由分管局长(副局长)提出。局务会议议题经局长确定后,由综合办公室形成“局务会议议题”,提前 1-2 天通知与会人员,同时收集整理有关会议材料分送与会人员。

第六条 提交议题的局长(副局长)应在会前做好调查研究,准备好有关文件材料,提出初步方案或处理意见,供会议讨论。

第七条 局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开会时间为该季度最后一周的周五上午。如遇紧急事项,经局长同意可召开局务会议。会前,与会人员应认真审阅会议有关材料,做好发言准备。会上,应发扬民主,充分听取与会同志的意见。如与会同志对有关议题有重大分歧时,不能仓促决策,应将该议题推迟到下一次会议再行讨论。

第八条 局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班子成员到会才能召开。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才能举行。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决定处理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决策时应逐项表决。班子成员要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做到观点明确,态度明朗。局长应在充分听取其他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和观点。在遇到不同意见难以统一时,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了解情况、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研究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相关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请求答复。

第九条 如遇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来不及召开局务会议讨论,但又必须立即决策的事项,分管局长(副局长)可根据实际情况果断决策,但事后必须向局务会议通报。

第十条 会议的内容和决议,凡属不宜公布的,与会者不得向外泄漏。

第十一条 经局务会议决定并需要办理的重要事项,由分管局长(副局长)组织落实,并将执行情况报告局长。需要职能部门承办的事项,由综合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并跟踪督查落实,同时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分管局长(副局长)。

第十二条 局务会议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记录,会后及时整理“局务会议纪要、简报”呈送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分送局务会议成员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阅知和备查。“简报”内部公开。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

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印章的使用管理,结合局(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树木园章、管理局章、森林防火指挥部章、内设部门印章、以及各类组织的印章。

第三条 印章的制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责任明确、程序规范、使用合规、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印章的制发、启用与管理

第四条 印章由综合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文件,或局(园)机构调整的相关文件制发。部门更名、原印章严重磨损、印章遗失等情况,需重新刻制印章,须填写《印章制发审批表》(附件 1),完成签批手续后,交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发。各类印章的规格、式样、所刊汉字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单位刻制。

第五条 制发完成后,综合管理部门通知经办人领取,并当场留存《印模备案表》(附件 2)。如是重新刻制印章的,旧印章同时作废,并当即收回,留存《印章停用备案表》(附件 3)。新制印章正式启用前,由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发布启用通知。

第六条 管理局和树木园章由综合管理部门专人保管,并做好用章记录;其他内设部门印章由该部门负责人保管(或其授权人保管)。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局(园)印章的使用范围

1.以局(园)名义报送的各类公文及对外函件;

2. 其他需使用局(园)印章的书面材料。

(二)内设部门印章的使用范围

1、以部门或组织名义开具的各类证明材料等;

2.其他需要使用内设部门及组织名义使用该印章的书面材料。

3、局(园)各内设部门印章的使用由该部门负责人明确使用要求及范围,并报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印章的使用审批

(一)局(园)印章的使用审批

用印须提交如下材料之一作为审批凭证方可用印:

对于重要的用章事项,综合管理部门须当即留存原件。用印同时,须在印章专管人员处在用印登记簿规范填写印章使用情况。

审批人外出情况下的紧急用印,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用印审批,或委托其他负责人代为审批,事后补签审批材料。对需补签审批材料的情况,印章专管人员应做好记录,并督促经办人员及时补办。

(二)内设部门印章的使用审批

由印章管理部门自行制定,并报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内设部门须对经本部门审核签出的用章资料留存一份原件,以及《印章使用登记表》按档案管理规定按时归档,以备核查。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予用章:

(一)文字内容违反党和国家的现行政策、法令和制度;

(二)文字内容与华南植物园,以及局(园)有关规定严重不符;

(三)重要文件材料未履行用印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

(四)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材料;

(五)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空白单等;

(六)其他不符合用印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 印章应指定专管人员负责管理,专管人员应为编制内正式职工,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用印应由专管人员完成。用印应符合规范,印章印迹应端正、清晰。

第十一条 印章应专柜存放。使用印章应在办公室内,原则上不得将印章携带外出局(园)以外使用;特殊情况必须携章外出使用,须报局(园)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印章丢失或被盗的,印章管理部门应立即向综合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发布作废声明。

第十三条 作废或停用的印章应在 1 个月内交华南植物园综合档案室封存。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规刻制和使用印章。对于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局(园)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印章制发审批表

      2.印模备案表

      3.印章停用备案表

      4.局(园)印章使用审批表

附件1:

印章制发审批表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

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以下简称“局(园)”)公文是局(园)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二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保密有关规定,确保国家和华南植物园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 局(园)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部门、本科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六条 办公室是局(园)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局(园)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局(园)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部门、否决科室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等。

(二)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属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以及批转、转发公文。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属单位请示事项。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九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四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局(园)向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请示和报告工作,应当以“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鼎湖山树木园)”名义行文。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单位的名义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五)受双重领导的机关(鼎湖山树木园党支部)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五条 局(园)各科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局(园)向地方政府同级或下级部门行文一般应以函的形式,特殊情况可根据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七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八条 局(园)各科室提出的事项一般先由各科室起草公文,凡需提交局(园)务会讨论研究的事项,原则上均需由各科室先起草公文。所有科室起草的公文提交前均需由科室负责人签名并写明日期,报分管局领导签阅后提交局(园)务会。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各科室负责人应当熟知公文格式,并对科室所拟公文格式、内容等进行审核把关。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部门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

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局(园)领导审批签发。

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二十三条 局(园)领导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凡对外发布或对上呈报的公文,局(园)领导应对公文内容、表达、格式等进行认真审核把关,以确保公文的严谨、规范并合乎相关要求。

第六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文管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五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重点审核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局(园)领导批示后再转有关部门(科室)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七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八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局(园)分管保密工作领导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二十九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一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二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华南植物园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科室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局(园)电子公文处理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电子公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由局(园)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收文传阅单

2.发文处理单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

非编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局(园)的用工制度,保障单位与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用工,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编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聘用。被聘用人员应年满18 周岁的社会上未就业且身体健康的人员;年龄超过 50 岁的新求职者、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原则上不予聘用。

第三条 非编人员聘用的基本要求:遵纪守法,为人公道正派;热爱生态保护事业,勤劳诚实,责任心强,有集体观念;身体健康并有一定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年龄要求视岗位不同以岗位招聘信息为准。

第四条 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原则不得聘用与自己单位职工有亲缘、血缘关系的人员,包括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确需聘用的,应上报园务会研究批准。新聘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 非编人员聘用审批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经局(园)务会同意上报华南植物园批准后聘请非编人员,填写《华南植物园非编人员聘用申请表》(附表 1),并按该表完成审批程序,主管园领导审批同意后,园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二)拟聘人员必须到肇庆地区的三甲医院进行身体检查,身体健康者方可录用。

第六条 非编人员的聘用期限、工资标准及社会保险

(一)首次聘用的聘期不低于 1 年,试用期视劳动合同期限确定。试用期结束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局(园)人事部门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根据工作情况办理续聘手续或合同终止手续。

(二)非编人员按照协议工资原则,实行月薪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从次月开始计发。按照国家规定,为受聘人办理包括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在内的社会保险的购买、接转,以及工伤理赔等手续。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应由单位和个人支付部分,分别由单位和受聘个人承担。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局(园)办公室解释,如局(园)其他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本办法与华南植物园相关规章制度有冲突的,以华南植物园的规章制度为准。

附件:华南植物园非编人员(含项目聘用和临工)聘用申请表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

非编人员考勤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非编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根据华南植物园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局(园)全体非编人员,即与局(园)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管护员、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非编的工勤人员,但不包括参照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项目聘用人员。

第二条 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非编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与单位规定,按时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岗位,外出办理业务须提前报告并得到科室负责人批准。

第三条 非编人员每月考勤周期按自然月计算,即每月 1 日至每月最后一日;每周工作 6 天,休息 1 天,休息日可由科室根据工作需要作出调整。本办法即对所有非编人员的每个工作日进行考勤。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非编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安排上班的,按国家政策发放加班补贴或进行调休。

第五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因事请假 1 天(含 1 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 2 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副主任)批准;请假 3 天及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局长(主任)批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请假人员事毕向批准人销假。

第六条 所有非编人员上班必须实行打卡签到制度,按岗位工作职责要求规定上班打卡或签到时间,上班时间开始未及时打卡或签到者,按迟到论处;迟到超过 60 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下班者,按早退论处;提前超过 30 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未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一天内不打卡或签到、或上午无故离开岗位的均按旷工一天论处。局领导与科室负责人在检查或抽查时如发现员工不在岗且无法说明原因的,即使当天有签到,仍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七条 1 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 6-9 次者,当月只发 80%的月绩效工资;累计达 10 次者,当月只发 70%的月绩效工资;累计达 11次者,当月只发 60%的月绩效工资;累计达 12 次者,当月只发 50%的月绩效工资:累计达 13 次及以上者,不发当月绩效工资。

第八条 旷工半天者,当月只发 80%的月绩效工资;每月累计旷工 1 天者,当月只发 60%的月绩效工资;每月累计旷工 2 天者,当月只发 40%的月绩效工资;每月累计旷工 3 天者,不发当月绩效工资;每月累计旷工 4 天者,只发月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由园人事处确定);一个月内累计旷工 5 天(含 5 天)以上者,予以辞退;连续两个月有旷工情形且累计达 8 天者,予以辞退。违反单位工作制度而辞退者,不予经济补偿。旷工当日如果还出现迟到或早退情形,则迟到与早退情况可不作统计。

第九条 对于一个月内既有迟到、早退又有旷工情形发生的,采用第七条和第八条的扣发标准分别扣除绩效工资,再累积扣除该扣发的部分。对于执行协议工资的非编人员,如出现迟到、早退与旷工情形,则按执行绩效工资人员的扣发标准予以扣发。

第十条 参加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陪护假、节育手术假等休期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分管局(园)领导批准后按国家相关休假政策执行;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 30 天,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除请假日的全部工资;员工病假期间按照国家或华南植物园的相关规定发放工资。

第十二条 法定节假日加班或值班的,可按规定予以发放节假日补助;其他节假日与休息日加班或值班的,按照相关规定安排补休,原则上不发放加班费,确因人手紧而不能安排补休的,可根据相关政策或法律法规发放加班费。

第十三条 各科室对非编人员的考勤要有专人负责,并进行逐日考勤登记。考勤人员在每月初将上个月的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填入《鼎湖山树木园非编人员考勤每月登记表》(附件 2),报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局(园)办公室,作为核发当月工资的依据。

第十四条 科室负责人要对考勤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要求考勤人对本部门的考勤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发现考勤人员不认真负责甚至弄虚作假,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优秀员工的评比资格;重者报局务会研究作进一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的下个月起施行,保护区管理局(园)《非编人员考勤办法(试行)》(鼎保字〔2021〕9 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园)办公室负责解释,如局(园)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本办法与华南植物园相关规章制度有冲突的,以华南植物园的规章制度为准。

附件:1.鼎湖山树木园非编人员请(休)假审批表

      2.鼎湖山树木园非编人员考勤每月登记表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

非编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管理,更好推动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以下称“局(园)”)各项工作发展,建立一支能力强、素质高的人员队伍,实现员工队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华南植物园《支撑岗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与绩效分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南植〔2020〕63 号)和《职工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南植〔2020〕70 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局(园)全体非编人员,即与局(园)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项目聘用人员、管护员、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非编的工勤人员,但不包括参照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项目聘用人员。

第三条 考核原则是职责对等、严格认真、客观公正、综合评价。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以及工作态度与爱岗敬业情况。具体考核内容及赋分标准为:

德:主要考核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团结协助、保守秘密等方面,15 分值;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工作方法创新、业务知识更新等方面的情况,15 分值;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与是否服从安排、日常出勤到岗位情况、爱岗敬业与奉献精神等方面的表现,20 分值;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为单位作出贡献的大小,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情况,35 分值;

廉:主要考核清正廉洁、克己奉公、工作原则性等方面的表现,15 分值。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局(园)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周期为当年度,11 月中下旬进行,原则上 11 月底前完成考核。

第六条 每次考核前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原则上由全体局(园)领导和科室负责人,以及局(园)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代表、职代会代表和其他方面的相关代表组成,总人数控制在 7-9 人,由局务会讨论并审定通过。

第七条 考核前,被考核人按德、能、勤、绩、廉等 5 个方面的要求填写《非编人员考核登记表》(附件 1);各科室提供被考核人一年来考勤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和不良表现等情况,交由办公室汇总后提交考核会议,分发给考核小组成员并在会上反馈。

第八条 考核小组组织召开全体非编人员考核会议,会议由局(园)办公室协调组织,局(园)领导主持。具体议程是:被考核人先做工作汇报,包括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章守纪情况、服从工作安排情况、有无迟到旷工情况等;然后考核小组成员对照考核内容及标准在《非编人员年度考核评分表》上对每位被考核人进行无记名独立打分,所有参会的非编人员也同样以无记名方式给每位被考核人独立打分。

《非编人员年度考核评分表》分红色和白色 2 种,红色的供考核小组成员打分,白色的供所有非编人员打分,二者评分内容与赋分标准完全相同(附件 2)。

第九条 所有评分人员必须严谨、规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打分。对出现以下情形时,评分表作废:

(一)原则上评分最高上限 95 分、最低下限 60 分。如希望评出超过 95 分的“特别高分”或低于 60 分的“特别低分”,则须在评分表上写明评“特别高分”或“特别低分”的理由,否则该评分表作废;

(二)严禁串通评分。如出现评分“雷同”的情形,经考核小组集体讨论确认后,雷同的评分表全部作废。

(三)不得同时给多位被考核人评同样的分数。否则,经考核小组集体讨论确认为不负责的评分后,该评分表作废。

第十条 由局(园)办公室安排 3 位与考核无关的员工(原则上每科室安排 1 人,其他人员不得参与)收集评分表,并于当天完成所有的分数统计与计算。3 位统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做好考核分数的保密。对考核小组成员针对每个被考核人的所有评分,按考核小组全体成员的评分计算出被考核人的平均得分;对于非编人员针对每个被考核人的所有评分,先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然后计算出被考核人的平均得分。最后,按全体考核小组成员的平均分占 60%权重、所有非编人员的平均分占 40%权重,计算出每位被考核人的平均得分(百分制)。

第十一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4 个等次。参照“南植〔2020〕63 号”文给出的标准划定分数段,其中≥80 分为合格或优秀等次,80-70 分(含)为基本合格等次,70 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二条 局(园)办公室将统计出来的得分及拟定的考核等次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局(园)务会审议,由局(园)务会研究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确定后,由局(园)办公室发布考核等次结果,各科室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至被考核人员。

对于考核等次的确定,除按本办法第十条的分数标准外,还执行“南植〔2020〕70 号”文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局(园)务会确定其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一)利用视频监控收看电视或做他用行为的;

(二)野外工作、山上巡逻时有抽烟行为的;

(三)公车私用的;

(四)上班期间打麻将、打扑克、下棋之类的;

(五)侵吞单位公共财物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或因违反其它规章制度而被列入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处罚的。

第十三条 对考核为“基本合格”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对其予以谈话提醒,下一年考核只设“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次,即得分 80 分(含)以上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人员,在局(园)宣布考核结果后的下个月开始进行至少 2 个月的调岗或接受岗位培训,调岗或培训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基本工资的标准由华南植物园人事处确定)。调岗与培训原则上由所在部门组织实施,特别情况下可由局(园)层面协调组织。调岗或培训满两个月后由当事人先提交调岗或培训以来的工作表现、思想变化、未来工作保证的书面情况报告以及希望恢复正常工作的考核申请,交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提交办公室,再由办公室在 5 个工作日内组织考核。考核参照第六、第七和第八条的办法进行,但非编人员不参与考核和打分。得分 80 分以下为未通过考核,解除《劳动合同》;得分 80 分(含)以上为通过考核,可继续留用,并从考核通过后的下个月开始恢复正常工资发放,但下一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人员不服从调岗安排,或调岗培训满2 个月且宣布年度考核结果满 3 个月后,仍不提出恢复正常工作考核申请的,单位停发其工资或视为自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优秀”等次从考核合格人员中按不超出非编总人数15%的比例遴选产生。优秀人员候选人须满足:(1)在鼎湖山工作满一年以上;(2)岗位职责完成情况良好且未出现任何责任事故;(3)严守工作纪律,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4)工作中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爱岗敬业、任劳任怨;(5)服从安排,对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能按时、高效、高质量完成;(6)年度考核为“合格”等次且考核总得分排名在前 30%。

  但以下几种情形取消本年度评为“优秀”等次的资格:(1)当年度受到局(园)层面的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或受到华南植物园的处分或处罚的人员;(2)上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人员;(3)受到局(园)《非编人员考勤办法》(鼎保字〔2022〕7 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处理的人员;(4)符合“南植〔2020〕70 号”文之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

第十六条 年度优秀等次人选由局(园)务会研究拟定。优秀等次人选,以及基本合格与不合格等次人员名单以局(园)务会会议纪要形式发布。

第十七条 考核等次作为当年度确定年终绩效工资或奖励发放的重要依据,发放标准及发放方式按华南植物园的相关规定执行或由局(园)务会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人员,可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申请复核,办公室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本人。

对复核结果不认可的人员,可自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华南植物园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新进人员实行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间工资按经局(园)务会讨论通过、华南植物园批准的聘用岗位工资标准发放。

第二十条 新进人员试用期视劳动合同期限确定,试用期满进行考核。

试用期满前,由用人科室对新进人员从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评定,给出是否继续聘用的意见,报局(园)务会审定,不合格则予以解聘。

新进人员在试用期的表现与能力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规章制度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所有应参与考核的人员必须参与考核。凡无故不参与考核或破坏考核秩序或扰乱考核会场的人员,一律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起施行,其中第十二条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保护区管理局(园)《非编人员岗位考核办法(试行)》(鼎保字〔2022〕8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园)办公室负责解释,如局(园)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本办法与华南植物园相关规章制度有冲突的,以华南植物园的规章制度为准。

附件:

1.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非编人员考核登记表

2.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非编人员年度考核评分表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

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

为规范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保障单位与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双方的合理权益,做到依法用工,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南植〔2022〕27 号)及相关工作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非事业编制人员用工范围及工作时间

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非编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与华南植物园签订劳动合同的事业编制外各类人员,包括项目聘用人员(须取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及以上)与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等。

二、非编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爱园如家,爱山如家,热爱自然保护事业;

2.诚实守信,品行兼优,团结友善,无违法记录;

3.身体健康,能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能力或技能条件;

4.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三、非编人员工作要求

1.非编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华南植物园及局(园)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岗位工作任务,保障工作质量。

2.遵守上下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请履行请假手续,接受考勤管理。

3.服从工作安排与管理,维护集体利益和单位形象,若工作有情绪可以通过政策渠道反映问题,严禁带头闹事。

4.工作态度积极,工作严肃认真,严格按规程办事,严格按规章制度行事,履行本职工作。

5.工作相互配合,上下级之间加强沟通,同事之间和谐相处、团结协作,科室之间相互配合,不拉帮结派,不传播不利于团结的言论。工作日上班前与上班时间均不得饮酒。

四、非编人员管理

1.非编人员在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以下简称“局(园)”〕工作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华南植物园和局(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华南植物园有关组织纪律方面规定对非编人员同样适用。

3.非编人员不得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执行局(园)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安排,依法依规享受带薪年休假;申请依法享受的婚假、产假等,带薪休假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和休假审批与管理按《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非编人员考勤办法》执行。

4.非编人员因工受伤,所在科室应当于工伤发生后 24 小时内报告,由单位负责人事工作人员申报工伤(劳务派遣人员由派遣公司申报工伤)。受工伤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救治并保留有关证据。

5.退休、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同时归还所借公物和钱款。

6.非编人员的人事档案、户口等关系自行解决,本单位对此均不承担任何义务。

五、非编人员违纪违规处理

非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有权终止聘用关系,且不予计算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2.不履行工作职责,严重影响工作完成情况的;

3.连续旷工 3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7 天的;

4.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或未经科室负责人同意被发现不到岗(脱岗),全年累计 5 次及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一年内 3 次不服从单位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工作安排、调动和指挥的;

6.工作散漫、效率低下,经 2 次批评教育仍不改进的;

7.工作时间干私活,被发现后经教育仍存在类似情况的;

8.醉酒驾车,或酒后驾车被查处或导致交通事故的;

9.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秘密,给本单位造成较大损害的;

10.对侵犯国有资产(动植物资源、土地资源、乱砍乱伐等)现象视而不见并导致单位严重损失,或协助此类违规行为的;

11.虚报加班费或虚假报账一次金额达 1000 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虚报金额达 2000 元的;

12.一次向项目合作方索贿 500 元以上或受贿 1000 元以上的;或累计向项目合作方索贿 800 元以上或受贿 1500 元以上的;

13.因索取合作项目好处未遂,遂对项目实施拒不配合,甚至是百般阻挠、制造障碍,导致施工受到严重影响的;

14.有任何隐瞒真相和欺骗单位行为的;

15.利用单位资源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导致单位形象受到损害或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

16.监守自盗,一次盗取或非法占有单位资产价值 500 元以上,或盗猎、偷挖、偷采保护区内动植物资源的;

17.在处理侵占保护区土地、在保护区内乱葬坟及私拉乱接水管、线路、违规施工、盗猎偷挖偷采保护区物种过程中收受处理对象的红包、好处等情况的;

18.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的;

1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拘留(含行政、司法、刑事拘留)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恣意制造内部矛盾,影响单位团结及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的;

21.造谣生事、捏造事实,对单位同事进行人身攻击或诽谤他人、恐吓单位领导与同事,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对他人及单位工作、队伍管理造成较大影响的;

22.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人员,在局(园)宣布考核结果后的下个月开始进行至少 2 个月的调岗或接受岗位培训,调岗或培训满两个月后仍未通过考核的;

23.其他严重违反华南植物园及局(园)规章制度应予解除劳动关系的;

2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及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它解除劳动关系的。

以上情形的处理均由科室提出,报局(园)务会研究决定,并在作出决定的下个月开始解除劳动合同、停发工资。

六、附则

1.有关非编人员的聘用、考勤、考核仍分别按《非编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鼎保字〔2021〕9 号)、《非编人员考勤办法》(鼎保字〔2022〕7 号)和《非编人员考核办法》(鼎保字〔2023〕1 号)执行。如果这 3 个办法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如果本办法与华南植物园《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实施办法》(南植〔2022〕27 号)等规章制度不一致的地方,以华南植物园的规章制度为准。

2.管护员的日常管理仍按《管护员管理办法》(鼎保字 〔2023〕2 号)执行;如果《管护员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由局(园)办公室负责解释。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

重要事项报批流程与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部门管理,提升管理效率,规范管理流程,制止管理无序、随意处置与铺张浪费等不良现象,依据华南植物园相关规章制度与管理要求并结合鼎湖山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以下简称“局(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流程与规定。

一、物资采购、领用报批流程与管理规定

本报批流程仅限于园公用经费采购开支,本管理规定则适用于所有公共物资管理。

(一)采购计划和预算

1.各科室于每年初将全年科室所需的物资(包括办公用品、物品、设施、设备等)按年度需求列出预算,提交局(园)务会议讨论并按程序报华南植物园审批。

2.物资采购一般在每年 3 月前后和 9 月前后(原则每半年左右采购一次)。特殊办公用品(固定资产、工作服等)的采购,由所需科室填写《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特殊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单》(附件 1),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再由所需科室提交分管局(园)领导审批,由单位负责采购人员统一采购。物资所需科室在分管局(园)领导审批后,采购人员再与需求科室沟通所需物资的规格、型号、要求等,并与需求科室人员一同采购。紧急情况下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及时采购。

3.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审批计划进行购买,不得随意增加采购品种和数量,凡未列入采购计划或未经领导审批的物品,不得擅自购买。要严把采购物资质量关,做到秉公办事,货比三家,择优择廉选买,严禁“吃回扣”、谋私利。

(二)物资领用及管理

1.各科室根据需要领取物资。领取物资时须在《物品领取登记簿》上填写物品名称、数量、时间及领取人姓名,特殊物品领取须写明用途。

2.认真办理出入库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用品不准直接使用。各科室应指定一名人员管理公共物资,建立办公用品(设施、设备)管理台帐,做到入库有手续、发放有登记。

3.领取物资时要按经审批的采购数量领用。本单位的设施、设备(含管护设施、设备,应急抢险救灾等情况除外)一般不外借、外租,如必须外借、外租,需报局(园)领导班子或局(园)务会研究决定,同时做好必要的借租手续,并参照市场价格收取相应的借租费或使用费。设施设备一旦丢失或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或维修到位,并由借租人提供书面情况报告。

4.物资(固定资产)的管理应遵循《华南植物园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南植〔2022〕39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所用、风险控制、注重绩效”原则,科学合理采购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5.实行部门负责人为全面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使用(保管,下同)科室负责人为直接负责人、使用人(保管人,下同)为直接责任人的层级管理责任制。

(三)物资使用注意事项

1.全体工作人员要本着节约原则使用物资,杜绝浪费现象。

2.要爱护公共财产,对因管理不善或失职而造成的财产丢失和损坏,应负赔偿责任,并进行追责处理。

3.固定资产内部调拨、赠送、变卖、报废、报损等须按华南植物园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二、公务车使用报批流程

(一)本流程所指公务车为“粤 H8Z309”商务车和“粤 H14320”中巴车;“粤 A1BOW8”皮卡车的申请报批不在本流程范围内。

(二)用车科室或员工或课题组须向车辆管理部门提交用车申请,由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调派车辆。

(三)用车申请人须提前在“钉钉”平台(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工作台)—OA 审批—用车申请中填写相关信息。

(四)节假日用公车需要填写《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树木园)节假日公车使用审批表》(附件 2)。

(五)课题(项目)用车需要填写《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派车单》(附件 3)的纸质版。

(六)所有车辆每次用车须按规定由司机填写华南植物园统一的《车辆使用登记表》。

(七)课题(项目)用公务车实行成本核算管理,用车按表 1 标准收取费用。

表 1 公务车队出车收费标准(单位:元/公里)

说明:市内出车是指肇庆地区的出车,长途出车是指离开肇庆地区的出车。

三、请假申请报批流程

(一)在编与参编职工请假须在钉钉(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工作台)上登记。当月请假天数为 2 天以内登记在“请假”模块,当月请假天数超过 2 天登记在“请假 2 天以上”模块。

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 1 天(含 1 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 2 天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分管局领导批准;请假 3天及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再提交局长(主任)批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请假人员请假期满向批准人报到销假。

(二)非编人员(不包括参照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的项目聘用人员)请假申请、审批流程参照《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非编人员考勤办法》(鼎保字﹝2022?{7 号)执行。

(三)局(园)全体在编、参编人员当月请假天数超过 2 天的需纸质填写华南植物园统一的请假单(附件 4,在内网—表格下载—人事教育处表格下载),审批流程参照华南植物园相关规定执行。

四、树木砍伐报批流程

自然保护区的林木原则上禁止采伐、挖掘。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必要的基本建设、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因建设施工或其它原因必须采伐的,按以下具体流程处理:

(一)职能科室提出书面采伐申请,科室负责人签名确认;

(二)职能科室提交分管局(园)领导审核;

(三)职能科室提交局长(主任)审批或提交局务会研究;

(四)涉及比较重要的树木,或外单位因建设施工或存在安全风险需要砍伐的,提交地方职能部门审批。

对于受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确需处理的,原则上应移栽,不得采伐、挖掘。

五、巡护车(粤 A1B0W8)使用报批流程

(一)用车程序:管护科的用车人在“管护科骨干”微信群提出用车申请,由队长(或当班副队长)通知司机;需要离开鼎湖山时,需报请科长同意。其他科室员工需用车时,向管护科科长申请,由科长安排队长(或当班副队长)派车执行任务。每次出车任务完成后,当班司机需做好用车登记,包括出车人、时间、目的地、车辆状况等。不得外借或外租巡护车。

(二)保养程序:司机根据记录情况确定车辆需要保养(维修或年检)时,由司机向队长提出申请,由队长安排司机到局(园)定点维修点保养(维修或年检)。

(三)日常管理:专人(分管副队长)负责车辆日常管理和机动车证照管理,建立车辆运行管理台账,填写好华南植物园统一的《车辆使用登记表》,按要求提交办公室汇总。

六、防灭火物资入库和使用程序

(一)入库登记:各管护站点设置防灭火物资出入登记册,记录新进采购的物资和收到的捐赠物资的种类、规格、数量等,登记入册。

(二)使用登记:1.各站点管护人员使用本站点的物资,需做好出入记录;2.非本站点管护人员使用物资,需报备队长(或当班副队长)同意后借用,用后及时返还并做好出入记录;3.单位非管护人员使用防灭火物资,由使用人向管护科科长提出借用申请,到指定站点借用;使用完后,由站点管护人员检查无损后,登记借用出入情况;4.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借出或租出防灭火物资;紧急情况下需借出防灭火物资,先报局领导,同时做好登记和特别说明,说明使用时间、背景、批准或经手人员、使用后损耗状况等。

(三)日常管理:专人(分管副队长)负责管护物资日常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定期盘点,按要求报废,监督各站点物资出入登记。

七、科研科考报批流程

人员申请分为两种类型:华南植物园(鼎湖山站除外)和外单位人员。

(一)华南植物园工作人员

1.华南植物园盖章的或由课题组 PI 签字确认的介绍信。

2.在广东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微信公众号填写科研科考登记表格,填写信息和上传相关文件。

3.到科教科签署安全责任书(附件 5),开取科研科考登记表。

4.如需建立样地,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局领导审批,再到科教科备档。

5.在已有固定科研样地内开展科研活动,需征求样地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外单位人员

1.开具所在单位介绍信,并盖章确认。

2.在广东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微信公众号填写科研科考登记表格,填写信息和上传相关文件。

3.到科教科签署安全责任书和数据结果报送承诺书(附件 6),开取科研科考登记表。

4.如需采样,应提交一份采样清单,后期发表论文,应报备给鼎湖山保护区管理局存档。

5.如需建立样地,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局领导审批或局务会研究,再到科教科备档。

6.在已有固定科研样地内开展科研活动,需征求样地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八、采集重点保护植物审批流程

为更好地保护在鼎湖山保护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制定以下审批流程:

(一)向局(园)提交《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书》(附件7),报科教科科长审核,再报局领导审批。

(二)若是科研需要,需提供科研项目所需证明。

(三)若是繁殖需要,在半年后,需报告繁殖成活率、最终的移载地和生长情况。

九、西溪自然教育径(老鼎)考察审批流程

(一)外单位来西溪自然教育径(老鼎)考察,需提供介绍信或申请函,并附上进山人员基本信息明细(附件 8),交办公室报局领导审批,再交科教科办理。

(二)科教科登记进山人员相关信息后,开具进山通行证。

(三)客人进山时将通行证交给相关管护站点当班护林员并做好登记,并随身携带备查。离开保护区时,应将通行证交还给相关管护点存留。

    (四)局(园)员工申请西溪自然教育径(老鼎)考察,到科教科填写安全责任书,科教科登记单位员工信息,并开具进山通行证。员工每人每年 15 个考察名额,一次申请不超过 8 个人,不得买卖,年内未用完名额不可转到下一年。

(五)进入西溪自然教育径(老鼎)考察,外单位组队原则上一次不超过 12 人。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

员工日常工作规范

为树立我局(园)员工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立足本职,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争做优秀员工,并形成良好的创新文化氛围,特制定此工作规范。

(一)环境规范

1.环境整洁。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办公室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注意维护单位形象。

2.秩序井然。工作时间严肃认真,不嬉笑喧闹,不串岗闲聊,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举止庄重。在公共场所精神饱满,衣着整洁得体,行起坐立姿态良好。

4.礼节周到。公务接待与洽谈礼貌热情大方,态度谦和,服务周到,用语文明。

(二)工作规范

1.工作效率高。明确工作职责,强化效率意识,树立办事有条不紊、雷厉风行的作风。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对领导交办的工作及时办理,不拖延缓办、不推诿扯皮。

2.服务质量优。公道正派,按章办事,实行文明办公,提供优质服务,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准和文明程度。

3.工作作风实。发扬唯实求真精神,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杜绝弄虚作假、文过饰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提倡埋头苦干、真抓实干、力求实效的作风。

4.能力素质强。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熟练掌握本职岗位和本部门相关工作业务知识和技能,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文化素质和业务综合能力。

5.团结协作好。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工作分工不分家,相互支持与配合,与同事互敬互谅、胸怀豁达、坦荡真诚,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

6.思想境界高。任劳任怨、服从安排,爱园如家、爱山如家,克己奉公、清正廉洁,在关键时分或危机时刻能挺身而出、冲锋在前。

(三)纪律要求

1.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2.按时上下班,不得旷工。因病请假三天以上的,提供医院病历。

3.按局(园)考勤制度履行请假与销假手续。

4.工作日上班前与上班时间不得饮酒,严禁酒后开车。

5.临时外出办事需向领导报告或向告知科室人员;如较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需要交接手头工作,不关闭通讯工具,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6.爱惜各类办公设施设备,厉行节约,离开办公室、会议室应及时关好门窗、关掉电源。

7.工作时间严禁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看电影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以公谋私。

8.同事之间严禁吵架、斗殴,不可进行人身攻击与造谣诽谤。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

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规范对公务车辆的有效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务车辆是指为本单位所有或所用的各类用于公务活动、后勤服务的车辆。

第三条 本规定中没有规定之情况,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或局(园)领导负责处理。

第四条 本规定由全局(园)职工、综合办公室主任及局(园)领导监督实施。

第二章 驾驶员

第五条 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守操作规程,安全行车。若因违章被交警处罚,由当事人自行解决;若发生责任交通事故,则酌情追究责任。

第六条 必须定期自行安全学习,了解交通信息,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礼貌行车、文明行车。

第七条 恪守职业道德,树立全心全意为局(园)服务的主导思想。

第八条 司机必须对工作积极主动,热情负责,衣着整洁卫生,仪表仪态端正,语言文明,服务周到,态度和蔼。

第九条 做好出车前与回场后的安全检查工作,完成任务后,及时在派车单上填写里程(见附件 1),并由用车人签字确认后交给综合办公室主任统计处理。否则,本次派车单不予承认。

第十条 接待外宾、贵宾时,应注意礼节、礼貌,提前打开车门,待外宾、贵宾上车后关好车门。同时,注意行车安全及财物的安全,如财物在车上,司机不能离开,避免发生失窃事故而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一条 行车中应注意路面情况,注意车速,保持车辆平稳,避免急刹车或危险行为。如遇车上领导谈论工作,不要随便打搅。

第十二条 原则上按派车单由综合办公室主任通知出车。如遇急事时间不允许,可先行出车,但出车后应及时向综合办公室主任报告前往地点及用车人姓名,回后补单。时间允许又不向综合办公室主任报告的,当次出车视为无效,若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失窃事件,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纪律性,服从安排,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车,第一次提醒,第二次警告,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必须按时上班,按时出车,按要求候车、停车,适当提前到达候车地点。无出车任务时,不要随意离开园区,要服从安排,从事其他服务性工作。因故不能上班,必须请假,准假后方可休息或离开本园。因时间、态度及其他关系到职业道德等问题而受到投诉的司机,经提醒还不知改变者,累计达 5 次以上,作开除处理。

第十五条 司机必须每天 24 小时保持联络畅通,没有特殊情况而联系不上的,司机必须做出解释。如查实故意不接或关机,作拒绝出车处理。

第十六条 完成任务后,按时回到园区。严禁利用出车(或其它)时间搞额外收入或私用,第一次违反者要追究责任并罚 2 倍用车公里数的费用,第二次违反者除罚 2 倍用车公里数的费用外,并作待岗处理。

第三章 用车人

第十七条 用车人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用车,有义务和权利提醒司机遵章行车。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应提早与综合办公室联系,以便有时间取得更好的调配,有效安排车辆。

第十九条 车辆用毕,确认当次行驶公里数并在派车单上签字,需收费者按规定标准到财务结算。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二十条 原则上由司机专职驾驶及保管。严禁任何人在车上抽烟。

第二十一条 司机应经常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时效性进行检查,出车时要保证证件齐全。不齐全或已到期、过期的及时向综合办公室主任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司机应必须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保持车况良好,出车前后应检查有无“四漏”(漏水、漏电、漏油、漏气)现象,检查各机件是否有效,严防病车上路,确保行车安全。用车完毕后车辆放回停放处。

第二十三条 车辆要注意爱护,外出停车时应选择正规车辆保管站或安全的地方,严禁乱停乱放,否则,造成车辆损坏或失窃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不准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否则,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禁止私自用车,特殊情况下确需用车,必须征得综合办公室主任同意,但须收回成本。否则,处罚 2 倍私人用车的公里数费用,若出现意外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同时,私自用车经查实并累计达 3 次者,作开除处理。

第二十六条 若车辆出现故障,应先自行检修,确无法解决需送厂维修,经综合办公室主任或局(园)主管领导批准后,送厂维修。否则,当事人承担因其而发生的一切责任(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十七条 局( 园)内干部、职工租车(在可安排的情况下)按优惠价 7.5 折计费。

第五章 结算

第二十八条 不属行政用车(即课题、定位站、职工租车等)按用车人或用车部门与司机双方签字确定并经综合办公室主任审核的公里数进行结算;

    收费标准:

(一)本地出车 2.3 元/km,长途出车 1.8 元/km;

(二)停车、保管、路桥、高速公路等费用由用车人或用车部门支付;

(三)结算实行派车单结算制(本款只适用于需收费的用车)。

第六章 上下班交通车

第二十九条 接送干部职工上下班车辆,应按规定的时间、线路和地点准时发车、行车、等待(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三十条 交通车行使线路:早上 7:10 时或 7:20 时(具体视情况而定)发车,从市府大院出发,到龙安路—途径端州五、四路—古塔路大花坛—前进中路—端州三路—信安大道—鼎湖山 下午下班前 5 分钟打开车门(非雨天),由鼎湖山出发—信安大道—端州三路—前进中路—大花坛—端州四、五路—龙安路—市府大院 将全部职工送至指定地点后,必须及时返回市府大院停放,不得擅自停留在街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于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部分

管护与应急处置制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

管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护员队伍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结合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护员是指由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以下简称“局(园)”〕管理的、从事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的非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或劳务派遣人员,但不包括参编管理人员和项目聘用人员。所有管护员组成管护大队。

第三条 管护员的管理遵循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专业化管护队伍建设要求,坚持严格规范、科学合理、系统高效、公正务实、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四条 管护员管理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训练、生活秩序和责任追究机制,打造吃苦耐劳、勇于担当、听从指挥、作风优良的管护队伍,树立良好的绿色卫士形象,不断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五条 管护科负责对管护大队和管护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包括考勤、排班值班、巡护巡查、临时任务调配等。

第二章 招聘与选聘

第六条 需聘用管护员时,由局(园)向华南植物园提出聘用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按华南植物园人事部门规定或授权局(园)实施招聘。

第七条 管护员上岗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责任心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热爱自然保护区事业,自愿参与管护工作;

(三)新招聘的管护员,年龄在 18-50 周岁之间;超过 50 岁的新求职者或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原则上不予再聘用,确需聘用的,应经过局(园)务会集体决议并报华南植物园批准;

(四)身心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管护工作;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书写能力基础,能完成记录巡山护林情况与简单的情况报告;

(五)有具备实现网络打卡、通讯联络和图片信息获取并上传等功能的工具并愿无偿将其用于工作中;

(六)同等条件下,熟悉当地林情社情民情的村民或有参军入伍经历的人士可优先录用。

第八条 新招聘的管护员按华南植物园的相关规定均采取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管护员首次聘期至少为 1 年,试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九条 管护员录用后,按照协议工资原则,实行月薪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从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月开始计发。

第十条 管护员的劳动合同到期前 1 个月,需办理续聘手续或合同终止手续。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要求和个人条件的不同,管护员可安排在管护大队队长岗、管护大队副队长岗、管护员Ⅰ岗(兼职司机)和管护员Ⅱ岗等四种岗位上工作。管护大队队长岗和管护大队副队长岗的人员由局(园)定期组织选聘,一般每三年改选一次;选聘方式及时间由局(园)务会议研究确定。管护员Ⅰ岗(兼职司机)的人员由管护科根据需要选聘。其余管护员自动安排在管护员Ⅱ岗。

第十二条 管护员Ⅰ岗(兼职司机)人员的选聘条件:

(一)从事管护员工作满 1 年,且在年度考核中达到“合格”或以上等次;

(二)具有 C1 及以上等级的驾驶员资格证书满 2 年,且有一年实际驾驶汽车的经历;

(三)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相关单位地址等;

(四)具备处置车辆故障的基本技能;

(五)无不良行车记录。

第十三条 管护大队队长(副队长)岗人员的选聘条件:

(一)连续从事管护员工作满 3 年,且在前三个年度考核中均达到“合格”或以上等次;

(二)熟悉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情况,尤其是重点安全隐患、自然资源与重点保护对象的分布及动态情况;

(三)熟悉常用森林火灾扑火工具与装备设施的使用技能及保养知识;在同等条件下有 C1 及以上等级的驾驶员资格证书的优先考虑;

(四)熟悉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

(五)具备基本的风险管理(即辨识风险、评估风险)和隐患处置能力;

(六)爱岗敬业,遵章守纪,团结协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的团队管理能力,在管护员中有一定威望;在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优先考虑。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管护员Ⅱ岗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华南植物园和局(园)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和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各级政府的相关规定;

(二)对管护责任区内的自然资源、地形地貌、安全隐患、基础设施等全面了解和掌握,对自然保护区的森林防火、自然资源、人为活动、设施设备等进行巡护、值守,并做好巡护记录或值守日志;

(三)管控责任区内的火源,制止一切可能产生山火的现象或活动,发现火情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上报或报警;协助做好扑火、查火等工作,参与火场值守;

(四)发现并制止一切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活动,包括点烟生火、偷砍树木、毁林开荒、违规施工、攀树折枝、采药挖根、摘花采果、捕杀偷猎野生动物、破坏科研监测样地或设施、损坏宣教和管护设施、建墓葬坟、非法放生、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或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从事非法或未经许可的人为活动等;

(五)发现并协助处置各类安全隐患;

(六)掌握各种防灭火工具与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

(七)做好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管护员Ⅰ岗(兼职司机)除履行管护员Ⅱ岗的职责外,还需:

(一)兼任管护车辆司机,保障巡护、运输等用车需要;

(二)负责管护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做好用车登记,保持车辆正常运行和内外清洁;

(三)执行华南植物园公车管理规定,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不得公车私用。

第十六条 管护大队队长(副队长)岗除履行管护员Ⅱ岗的职责外,还需:

(一)协助管理管护员、管护(站)点和管护相关的物资、工具(含交通工具)、装备、设施等;

(二)落实管护员的定期轮岗排班工作安排,调配住点、巡护力量,组织完成隐患排除、抢险救援、应急处置和专项或临时任务;

(三)统筹已有装备的保养和保管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工具装备的使用训练和培训,以及相关业务学习;

(四)处理协调管护队伍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

(五)遇到火情等突发事件时,能做到冲锋在前、果断处置、高效调配;

(六)贯彻并监督管护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管护员按白班和晚班排班上班。白班的上班时间为8:00 至 17:00,无特殊情况时 12:00 至 14:00 可在管护(站)点休息,但不得离开岗位。晚班的上班时间为 17:00 至次日 8:00,无特殊情况时 22:30 至次日 7:00 可在管护(站)点休息,但不得离开岗位。

第十八条 管护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各管护(站)点管护员数量和岗位类别应根据森林防火风险等级、巡护防护任务、管护(站)点功能,以及管护员的总人数、专业水平、年龄、身体条件等因素调配,并定期轮换。严禁私自换调岗位。一般每 6 个月轮岗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轮换。

第十九条 管护员按“以点控面”的模式开展管护工作。分派到各管护(站)点的管护员,以管护(站)点为控制核心,按守(住)点、巡护轮流执行任务,完成该(站)点周围(或负责)片区(或网格)的防护管护,并对责任区的管护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按要求进行工作(含上下班)打卡。由于个人原因或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事先按规定请假,得到允许后方可使用假期。由于紧急情况无法事先请假或来不及等到批准的,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并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上班期间必须按要求着工作装,开通并随身携带配备的通讯工具(如对讲机等),行为举止文明,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如实做好登记或填写巡护日志,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林内与户外抽烟。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工作中遇到或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第二十三条 爱护公物,节约用水用电,使用器材、装备、物资、工具、办公设施、监控设备等应遵守说明和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不得擅自拆卸器材装备或改变办公设备的硬件、软件配置与用途,不得使用电热毯、电热棒、电暖炉等耗电设备,严禁用视频监控设备收看电视,严禁在管护站点、办公区或宿舍区给电动车充电。

第二十四条 自觉维护管护(站)点和办公区域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内务设置应当统一、规范,办公用具的摆放、图像标语悬挂张贴应当整齐,保持管护(站)点和办公环境整洁美观,秩序井然。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和信息发布管理要求,不得利用工作网络(或微信)平台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也不得发布或转发虚假信息、无关信息和其他不宜转发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在处理临时状况或突发事件、开展专项检查或安全隐患排查等特殊任务时,应服从安排、听从指挥。

第二十七条 在休假、工作岗位变动、辞职或被辞退、退休时,必须将本人负责的工作、掌管的文件、材料、物品、设备等进行移交;离开单位前,必须交回相关工作证件。移交工作应当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完成。

第五章 考勤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考勤登记项目为迟到、早退、旷工、周休假、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陪)产假等。

第二十九条 管护员未经领导批准,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后到达工作岗位的为迟到;未经领导批准,在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离开工作岗位的为早退;未经领导批准,在安排的上班时间内未到岗上班的为旷工。因迟到或早退等原因核定为旷工的,根据单位制定的考勤办法核准。

第三十条 根据管护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管护员每周休息1 天,享受周休假。根据国家规定,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管护员,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第三十一条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上的管护员在单位工作期间结婚的可享受一次婚假,并以首份结婚证书批准日为准,一年内有效。婚假时间依国家相关法规或政策确定。

第三十二条 管护员在单位工作期间生育的,给予产假;管护员的配偶生育的,给予陪产假。产假和陪产假的假期时间依国家相关法规或政策确定。

第三十三条 管护员使用周休假,由管护大队队长(副队长)最终统筹审批。未主动申请的,管护员的周休假由管护大队队长(副队长)视工作情况安排,结果以当期的排班表为准。

第三十四条 管护员可视自身需要集周休假、年休假或其他假期一起休。为保障工作有序开展,原则上每日安排休假的管护员数量不得超过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第三十五条 在广东省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内(一般是每年 10月 1 日至次年 4 月 30 日,具体以当年政府部门发布的时间为准),所有管护员不得使用年休假。

第三十六条 管护员使用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陪)产假等假期,必须按规定程序事先办妥请假手续,请假应逐级申请。请假 1 天(含 1 天)以内的,由管护科负责人最终审批;2 天的,由分管的局领导最终审批;3 天及以上的,由局长最终审批。凡被批准的《请(休)假审批表》应留存作为考勤依据。

当年的年休假、(陪)产假、婚假应在当年使用完。

第三十七条 执行重大节假日森林防火等安保活动的,根据局(园)的工作方案安排管护员加班,依相关规定计发加班费。其他加班安排,必须履行相关的批准程序;在未安排调休的情况下,依规计算加班工资。

第三十八条 各管护(站)点管护员的排班安排,由管护大队队长(副队长)具体操作,汇总后交管护科定期公布。

第三十九条 管护员的考勤由管护科按局(园)制定的考勤办法具体操作。

第四十条 局(园)每年按局(园)制定的考核办法对管护员进行一次年度考核。管护员的考核结果与年终绩效、年度评优、岗位选聘、续聘等挂钩。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一条 管护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华南植物园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履行管护巡护责任,成绩显著的;

(二)及时发现并处理森林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劝阻、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或其它违法犯罪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四)为侦破破坏涉林(或涉自然保护区)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五)检举揭发管护员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在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二条 运用“提醒谈话”“扣月绩效工资”“调整岗位”和“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解聘”四种形态对管护员进行监督处罚。

实施以上任何一种形态的监督处罚,均应调查详实,并有书面记录和当事人与证明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不影响书面材料的效力。

第四十三条 管护员在工作(含上下班)打卡、履职尽责、遵章守纪、工作作风、学习训练、文明卫生、公物保管和使用等方面首次或无意出现或发生的失职失误,尚未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尚未达到运用其他处罚举措的,运用“提醒谈话”进行监督教育。提醒谈话应至少有两名除管护员之外的工作人员在场。

第四十四条 管护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运用“扣月绩效工资”进行监督处罚。每发生一次,至少扣减当月绩效工资的 5%;一年内因同样的行为或错误出现两次或以上的,从第二次起加倍扣减当月绩效工资,即第二次扣减 10%,第三次扣减 20%,依此类推,直至当月绩效工资扣完为止。

(一)对管护区内发生点烟生火、偷砍树木、毁林开荒、违规施工、攀树折枝、采药挖根、摘花采(拾)果、捕杀或损害动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或破坏科研监测样地或设施、损毁宣教和管护设施(或其他公物)、建墓葬坟、非法放生、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或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从事非法的活动、或未经许可的人为活动,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制止且隐瞒不报的;

(二)对经管护(站)点进入人员未开展查验登记的,或巡护中未对无关进入人员进行阻拦劝退(出)的,或私自带(放)人进入非开放区域的;

(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火情火警,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或发现火情处置不当的;

(四)用视频监控设备收看电视或在林内与户外抽烟的;违规使用电热毯、电热棒、电暖炉等耗电设备或在管护站点、办公区或宿舍区给电动车充电的;

(五)找人替代打卡(考勤)或经一次提醒谈话教育后仍不按要求进行工作打卡的;

(六)私自脱离岗位、私自调换岗位或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度)或现场指挥的;

(七)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不学习业务知识,或拒绝接受线上网上查岗,经一次提醒谈话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八)有违反《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管护大队员工守则》(鼎保字〔2022〕2 号)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且经一次提醒谈话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九)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管护员Ⅰ岗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运用“调整岗位”进行监督处罚,并立即调整岗位:

(一)酒后驾车,被交警记录在案的;

(二)经查实存在公车私用行为的;

(三)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四)发生司机承担主要责任或需要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交通事故的;

(五) 发生对车辆管理不到位导致车辆受损或汽油被偷的情形的;

(六)一年中,累计运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扣月绩效工资”处罚达三次的;

(七)其他不宜再担任司机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管护大队队长和副队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运用“调整岗位”进行监督处罚,并立即调整岗位:

(一)不主动履行岗位职责,经提醒谈话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存在拉帮结派、打击报复和明显不公正行为的;

(三)在带队处置突发事件或安全隐患,存在误判或做出错误决策,导致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在紧要关头,偷懒耍滑、不敢担当、不敢靠前处置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五)与其他管护员发生打骂、斗殴行为的;

(六)一年中,累计运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扣减绩效工资”处罚达三次的;

(七)其他不宜再担任队长或副队长情形的。

第四十七条 管护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运用“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解聘”进行监督处罚:

(一)聘用后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情形或有违法犯罪事实隐瞒未报的;

(二)一个月内累计旷工满 5 天或连续两个月旷工满 8 天或一年累计旷工满 15 天的;

(三)符合年度考核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四)有偷盗或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的;

(五)存在严重失职或者对重大事项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并导致单位较大损失或严重负面影响的;

(六)驾驶单位车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七)在灭火救援或处置重大安全隐患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八)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或一年中运用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扣月绩效工资”处罚累计达六次的;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治安处罚的,或有其它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情形且影响恶劣的。

劳务派遣的管护员有前款情形的,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四十八条 管护员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局(园)办公区大门门卫岗位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管护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如本办法与华南植物园相关规章制度有冲突的,以华南植物园的规章制度为准。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

管护大队员工守则

一、遵章守纪,礼貌待人,尽职尽责,服从安排。

二、 爱护公物,保持站点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三 、上班时间必须穿着工作服装并保持通讯畅通。

四、节假日尽量不安排休假,确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五、预防火灾,严禁在户外抽烟或生火。

六、严禁在站点留外来人员过夜。

七、严禁在站点饲养禽畜。

八、严禁在站点内使用大功率电器和为电动车充电。

九、严禁在上班时间参与集体性娱乐活动。

十、严禁组织或参与黄赌毒活动。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

巡护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资源巡护工作,有效保护辖区内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资源分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管理局负责整个保护区巡护工作的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和督促落实;管理局管护科负责巡护职责具体工作,局属八个管护站点负责本辖区日常巡护工作。

第四条 巡护工作内容:

(一)加强安全防范,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自然保护区内明令禁止的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采摘、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活动,协助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破坏自然资源的案件;

(二)检查保护区内动植物栖息地的保护情况,记录野生动植物的发现、生长变化等情况,参与相关监测工作;

(三)查看保护区界桩、界碑、标志、宣传牌和各种科研监测设施;

(四)做好保护区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定宣传工作,增强社区群众参与资源保护的意识;

(五)检查森林防灭火工作,处理火灾隐患,进行防火宣传、预

防和检查工作,确保自然资源的安全;

(六)加强自然灾害监测与巡查,对自然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进行重点监测,及时报告相关安全隐患及灾情等。

第五条 各管护站点根据所负责巡护的片区资源分布情况和人员情况,设定固定巡护和临时巡护线路,并对不同的巡护线路分别明确具体的巡护目标、巡护内容和责任人。

第六条 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在防火戒严期(封山期),各管护站点原则每天(雨天可除外)对责任区固定巡护和临时巡护线路进行巡护检查,每年至少开展 2 次联合巡护;非防火戒严期每月巡护不少于 15 天。管理局办公园区值班室按实际情况在办公区域及周边范围进行定时巡护。巡护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

第七条 认真填写巡护日志,建立台账。巡护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巡护的时间、线路、地点、保护区资源保护变化情况等内容,记录相关数据,所有巡护人员签名确认。如发现巡护人员在填写巡护日志时马虎草率甚至弄虚作假,轻者给予批评教育,取消本年度优秀员工的评比资格;重者报局务会研究作进一步处罚。

第八条 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脱岗串岗、擅离职守,严格履行请假销假手续。各管护站点每个季度第一个月 10 日前向管护科书面报告上个季度巡护情况,管护科每半年向局领导报告半年或全年巡护情况;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如发现破坏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制止和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同时,及时报告管护科直至局领导,同时通知辖区公安派出所。

第九条 对巡护工作认真负责且全年无安全事故发生的巡护人员,年底给予表扬,同时作为年度评优的重要参考。对巡护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任者,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若造成保护区出现消防安全事故、资源被破坏或发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事件,将责任人移送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加大与当地森林防灭火、应急、鼎湖区府、坑口街道办、迪村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主动开展影响保护区生态资源安全的问题排查,对发现破坏保护区生态资源和野生动植物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和移交问题线索,完善相关手续,确保及时查处,保持打击破坏保护区生态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管护科负责解释。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危害,切实做好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鼎湖山保护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鼎湖山保护区内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及生态资源与自然环境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国科学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规定》《华南植物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鼎湖山保护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国科学院与地方政府关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决策部署,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快速有效”的原则,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分工合作、各司其职、高效处置,切实维护鼎湖山保护区的安全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是为各类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和生物灾害等),以及为基础设施抢修、林木砍伐、疫情防控、户外活动等发生突发事件进行紧急处置提供操作规范,以尽最大可能降低或减轻因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与人员伤亡。有关森林防灭火的应急处置按肇庆市鼎湖山森林防火指挥部 2021 年 9 月发布的《鼎湖山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操作。

三、组织架构

(一)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领导小组):

组 长:夏汉平(联系电话:13926068646)

副组长:范宗骥(联系电话:13560901908)

成 员:欧洁贞(联系电话:13609656630)

      欧阳学军(联系电话:13822607359)

      彭丽芳(联系电话:13660994658)

(二)职责:组长全面负责;副组长负责前线指挥与组织协调;各成员(科室负责人)各司其职,主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各项工作任务,对保护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车辆、物资进行合理调度。

(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设在管护科,联系人:欧阳学军;办公室 24 小时值班电话:0758-2624333。

四、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一)地质灾害

1.适用范围

地质灾害主要包括滑坡、泥石流、塌方等。

2.应急处置

(1)灾害发生后,领导小组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开展处置工作,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医护、安全管理、后勤等相关人员到场,明确工作联络员;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协调其他各有关部门人员参加,临时组建组织协调组、应急处理组、救护组、善后处理组等,各处理组听从领导小组组长与副组长的指挥安排,及时有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2)第一时间将灾害发生情况向华南植物园综合办公室和园领导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按程序向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如出现人员伤亡情况,要因地制宜组织抢救,及时联系医务人员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负责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积极配合 120 急救中心开展救护工作。同时,灾害现场人员要积极配合抢险人员开展自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维护现场秩序,设置警戒线,保护现场,安排人员警戒,并将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同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引发次生灾害。

(5)协调各方救援力量并提供应急处置保障,由局办公室做好山内外联系沟通、车辆物资调度与后勤保障工作,由管护科做好重要时期值班值守等工作。

(6)由善后处理组做好灾害安抚工作,对受害者进行精神和心理疏导,稳定受害者和群众情绪,正面引导,积极化解矛盾,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将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

(7)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8)开展灾害后期处置,评估地质灾害损失情况,按要求建立灾害档案。

(二)气象灾害

1.适用范围

鼎湖山保护区由于受季 风气候 和台风等 因素影 响,雨季降水强度大,多见暴雨,甚至会出现特大暴雨等情况,容易引发山洪、滑坡、倒树等灾害。

2.应急处置

(1)当出现台风和暴雨预警时,启动本预案,由局办公室负责通知各部门、所有员工与外包物业等加强防范,由管护科负责安全检查整改督促落实。当持续暴雨或险情出现时,及时通知危险地段人员提前撤离或疏散,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同时派出抢险突击队加强巡查,并拉起安全警戒线。

(2)预测洪水要来临时,立即停止保护区内一切科研生产活动。同时,根据实际需要,临时组建抢险突击队。领导小组和抢险突击队迅速集合到位,随时待命,全体人员投入抢险工作。如洪水太大,需协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抢险方案,充分调动抢险应急资源,加大抢险力量投入,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共同做好应急抢险工作。

(3)在抢险过程中,必须以人为本,及时解救受困人员,同时参与抢险的所有人员要做好自我防护。整个过程由领导小组组长统一指挥,并及时向华南植物园综合办公室和园领导报告受灾和抢险情况。受困人员要积极配合抢险人员开展自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在抢险和救灾过程中,各级人员要加强联络,随时掌握现场动态,并确保安全。

(三)生物灾害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受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而危害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的突发性灾害。

2.应急处置

(1)当发现有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时,应及时向保护区管理局报告,并由保护区管理局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调查监测,掌握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危害程度并制定有关防治措施及实施方案。

(2)如果危害情况较为严重且难以控制时,应及时将生物危害的发生情况向华南植物园综合办公室和园领导报告,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给地方林业主管部门。

(3)如果已入侵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 5%以上或危害面积达 5%以上或极有可能大面积爆发、蔓延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具体部署,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检查督导灾害应急处置的落实。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车辆物资调度与后勤保障工作;由管护科负责应急处置的现场秩序及森林防火安全,设置警戒线,保护现场,安排人员警戒;由宣教科做好舆论宣传,争取有关部门和山内单位对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4)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密切关注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发展趋势并加强对整个区域的普查与监测工作,对应急处置后再次出现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应采取动态清零的防控措施,有效控制有害生物的扩散与蔓延,以实现森林生态系统的健康稳定。

(四)基础设施抢修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基础设施抢修,主要包括道路、房屋、科研平台及电力线路等基础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

2.应急处置

一旦发现鼎湖山保护区的基础设施设备需要进行应急抢险抢修时,应立即通知局办公室、管护科有关人员到场了解情况,在到达现场后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局领导,并由局领导协商提出抢险抢修措施,或根据情况向华南植物园主管部门和园领导报告,然后根据园领导指示要求实施抢险抢修。

(1)道路的抢险抢修

当道路受到山体滑坡影响并严重阻碍正常通行时,应设置安全警戒线并组织大型推土机械对滚落下来的土方、树木和山石进行清理;而对大型推土机械无法到达的区域,则组织人工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应安排专人观察山体情况,密切注意山体土石的动向,若可能有新的滑坡发生,作业人员要及时撤离,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针对山洪造成的道路阻断,应设立安全警戒线,待山洪消退后再组织抢修。对于道路阻断严重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的地段,应向有关部门提出抢修申请,制定抢险抢修方案,尽快完成抢修工作。

(2)房屋基础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

房屋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包括对房屋建筑主体及水电等的抢修。对受损严重或鉴定为危房的房屋抢修,因涉及项目申报、立项和建设管理等,需向华南植物园提出申请和报备,由华南植物园财务资产处负责实施,按要求做好配合工作,但在施工前应对危房设立安全警戒线进行围蔽。对涉及水电等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由局办公室组织专人负责实施。

(3)科研平台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

当发现科研平台设施设备受损时,第一时间通知科研平台负责人,由平台负责人组织专人开展抢险抢修。

(4)电力线路的抢险抢修

当电力线路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第一时间通知电工到达现场查看故障原因和进行处理,抢修应急队协助处理;对不能及时解决的故障问题,应通知当地电力部门前来排障。如果存在可能的漏电情况,在施工前应对现场设立安全警戒线。

(五)林木砍伐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鼎湖山保护区内砍伐因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正常通行或带来安全风险的倒树、需要进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树木、对房屋和电力设施设备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以及违法违规砍树等行为的处置。

2.应急处置

(1)砍伐因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正常通行的倒树

当保护区内因台风等自然灾害而出现倒树且影响正常通行或带来安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了解相关情况,组织协调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对位于旅游景区道路上的倒树,则及时通知景区管理部门前来处理,并将砍树施工的内容、标准、范围、时间、联系人、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报给保护区管理局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及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签订《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安全施工责任书》,组织施工前的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教育及提醒;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管,严防森林火灾,同时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位于保护区内非旅游开放区的倒树由保护区管理局负责处理,在清理过程中设置安全警戒线,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2)砍伐需要进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树木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施工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和《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安全施工责任书》,施工前组织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教育和培训;在进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时,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开展防治工作;对于砍倒后可能会出现破坏科研设施、电力线路、房屋建筑及影响游客安全等情况,应制定详细的砍伐方案,利用机械与人工相配合的方式进行砍伐,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开展作业。领导小组安排人员协助施工方进行现场安全维护。

(3)砍伐对房屋和电力设施设备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

保护区内各驻山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需要对房屋、电力设施设备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进行修枝或砍伐的,须向保护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同时将砍树内容、标准、范围、时间、联系人、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报保护区管理局备查,签订《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安全施工责任书》,组织施工前的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教育及提醒;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管,严防森林火灾,同时接受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4)违法违规砍树

一旦发现在保护区内有违法违规砍树行为的,应立即阻止,并查验施工方或砍树人员是否有正规的审批手续。对没有审批手续的违法违规砍树行为,立即报警,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审批手续不全、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施工损害森林或破坏生态环境、未签订《安全施工责任书》、出现安全事故、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采取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受损补偿赔偿等措施,待完善相关手续和措施后再施工。

(六)疫情防控

1.适用范围

适用于鼎湖山保护区内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疫情的应急处置。

2.疫情监测

做好扫码、测温、信息登记等工作,对体温超过 37.3 摄氏度或黄码或红码人员严禁进入山内,并及时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同时,对办公区进行定期消杀,加强防疫宣传,提醒勤洗手、戴口罩、保持距离、少聚集等。

3.应急处置

(1)当发现疫情感染病人或无症状感染者或疑似感染的病人时,应立即向上级单位、当地街道、派出所、卫生疾控部门报告。医务人员对可疑病人进行初步诊治和核酸检测,根据传染病类别、发病人数、病情等疫情程度,在 1 小时内将有关情况向华南植物园和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在明确诊断前,统一安排在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隔离医学观察;对不能确诊的,应送当地医疗机构诊治。

(2)对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确诊的病人,应及时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3)对引起疫情传播的可疑物品及场所进行封存和消杀,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防止疾病扩散,等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来检测、筛查和处理。

(4)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健康排查、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等,对流调过程中发现的疑似症状人员,要迅速启动“报告、筛查、隔离、转诊”等工作,形成完整处置闭环。

(5)暂停所有集体活动并严格控制会议,加强对大门的出入管理,控制无关人员进出,严格规范地做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

(6)发现病例后,应采取积极的措施,稳定广大职工的情绪,安定人心,维护稳定,树立战胜疫情的信心。

(七)户外活动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鼎湖山保护区内开展科研科考户外活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应急处置

(1)山火

当野外科研科考遇到山火时,要保持镇静,切勿惊慌,确认自身处于安全区域,并利用手机等通讯设备,第一时间报警或向鼎湖山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当指挥部接到火灾信息时,立即启动《鼎湖山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开展火灾扑救工作。同时,领导小组根据现场情况组织应急处理组和救护组,及时解救受困人员;如果出现人员伤亡情况,应及时联系医务人员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负责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积极配合 120 急救中心开展救护工作。

(2)地质、气象灾害

当出现台风和暴雨预警、洪水、山体塌方、雷击等灾害时,应立即停止一切户外活动;对已进入保护区开展科研科考活动的人员,管护科工作人员必须主动联系进山人员或由科研科考人员报警,向鼎湖山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通知处在危险地段人员提前撤离或疏散,并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等待救援。同时启动本预案的“地质灾害”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3)迷路、中暑、蛇咬、蜂蜇、摔伤、扭伤等情况

当野外科研科考遇到迷路、中暑、蛇咬、蜂蜇、摔伤、扭伤等情况时,当事人一定要保持镇静,利用一切可以进行对外联系的方式,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鼎湖山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等待救援,同时开展自救,以减轻痛苦,并最大限度地减小人员伤亡的可能性。当公安部门或指挥部接到报告信息后,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组织医护、安全管理、后勤等相关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开展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医护人员开展救护,确保人身安全。

五、其他注意事项

1.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于按规定需要及时上报的情况,任何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错报信息。

2.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对于要求保密的内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对外发布或泄露事件内容、处置方式、结果等有关情况。

3.对于事件处置及时并使损失降至最低的部门与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反之,对于处置缓慢并导致灾害或损失增加的部门与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华南植物园、保护区管理局及周边应急求助资源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方案

为提高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能力,提升森林火灾防控水平,确保森林火灾扑救处理能及时、快速、安全、高效,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损失,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发生及其带来的损失,有效保护鼎湖山 1133 公顷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肇庆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针,肇庆市鼎湖山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结合鼎湖山保护区森林防火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 39 号,2019 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 69 号,2007年)

(3)《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541 号,2008 年)

(4)《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国办函〔2020〕99 号)

(5)《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 年 6 月 2 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6)《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21 年修正版)(2021 年 9 月29 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正)

(7)《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粤办函〔2015〕515 号)

(9)《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粤府办〔2012〕77 号)

(10)《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粤办函〔2021〕54 号)

(11)《广东省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事项划分意见》(粤森防指〔2020〕3 号)

(12)《广东省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机制》(粤森防办〔2022〕35 号)

(13)《国家林业和草业局森林草原防火约谈暂行办法》(林防发〔2022〕23 号)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辖范围森林火灾的预防、早期处置和扑救工作,以及相邻区域发生的对保护区造成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应对工作。

第四条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森林火灾发生后,保护区各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方案开展处置工作。

第五条 主要任务

保护区是森林火灾早期处置的主体,主要任务为负责对森林火情侦察,指导、组织前期扑打火线、开设隔离带、清理余火、看守火场和报告火情工作;指导、组织开展协助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森林火灾的处置工作,指导、组织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指导、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指导加强火灾发生地保护区的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社会秩序稳定。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指挥机构

鼎湖山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广东省林业局和肇庆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领导下,领导、组织、指挥、协调保护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七条 指挥部机构与人员组成

总指挥:夏汉平 联系电话:139 2606 8646(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负责指挥部全面工作)

副总指挥:

范宗骥 联系电话:135 6090 1908(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负责鼎湖山森林火灾前线指挥工作)

钟明 联系电话:136 0297 3826(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鼎湖山管理处主任)

李永新 联系电话:139 2986 7231(坑口派出所鼎湖山执勤点负责人)

李瑞生 联系电话:136 0297 3101(庆云寺管委会主任)

李景林 联系电话:188 1851 1969(肇庆市鼎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余均静 联系电话:135 6091 8478(广东省地质科普教育馆肇庆教育基地主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管护科科长欧阳学军兼任,负责指挥部防火办公室日常工作,联系电话:138 2260 7359。

图1 组织架构图

第八条 各级森林防火应急联络方式

肇庆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0758-2260798、0758-2275394

肇庆市鼎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0758-2691465、12119

肇庆市鼎湖山森林防火指挥部:0758-2624333、0758-2621241

第九条 防护扑救力量组成及责任部署

(一)组建森林消防应急救援分队

队员由山内单位抽精干人员组成,指挥部每年组织定期培训,要求队员健康年轻且能基本保证常驻山内,服从指挥部指挥,以应对突发情况下的森林火灾紧急处置。主要任务是火灾一线紧急状态下的攻坚突击。救援分队队长由欧阳学军担任,指导员由李永新担任。

森林消防应急救援分队组成单位(合计 28 人):

第一分队:由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10 人组成;

第二分队:由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鼎湖山管理处 8 人组成;

第三分队:由庆云寺管委会、广东省地质科普教育馆肇庆教育基地和肇庆市鼎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三家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10 人组成。

(二)组建常备森林消防预备队

1.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30 人

2.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鼎湖山管理处(含德宏物业员工):60 人

3.肇庆市鼎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100 人

4.庆云寺管委会:50 人

5.广东省地质科普教育馆肇庆教育基地:40 人

各驻山单位除抽调精干人员参加森林消防应急救援分队外,原则上其余所有人员均应编入森林消防预备队。常备森林消防预备队的指挥员由前线副总指挥范宗骥担任,各参加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指定常备森林消防预备队队长,负责落实指挥部火灾救护指令和本队人员的组织指挥。森林火灾发生后,指挥部迅速调集森林消防应急救援分队和常备森林消防预备队参加扑火、驻山单位应主动调集剩余人力及器材集结待命,随时听候前线指挥部调遣,参与着火点扑灭后的火场清理和留守值守工作,配合完成森林火灾的扑救任务。

(三)成员单位责任防护范围

1.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06 周边、西坑及整个核心区。

2.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鼎湖山管理处:中心旅游景区。一旦发生山火,负责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保障物质供给。

3.坑口派出所鼎湖山执勤点:景区内日常巡逻,一旦发生山火,配合指挥部组织打火队扑灭山火工作和做好火灾现场的秩序、交通秩序维持工作,并会同鼎湖山森林公安执勤所侦查火灾案件。

4.肇庆市鼎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本公司周边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及时运送扑火队、扑火器材到达目的地,服从防火指挥部现场统一部署和协助指挥部后勤小组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5.庆云寺管委会:负责庆云寺、庆云山庄周边的防火工作,服从防火指挥部现场统一部署和协助指挥部后勤小组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章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和措施

第十条 森林火灾的预防、预警、报告与预警解除

(一)森林火灾预防

保护区森防指经常性地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森林防火意识;加强森林消防和护林队伍建设,做好相关扑火装备和救援物资的储备;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加强森林防火林带、扑火通道和消防蓄水池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加阻隔防护能力;完善林火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和运维,整合、完善森林防火通讯系统,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的通信保障能力。

(二)森林火险预警级别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灾发生规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 3 个等级,分别用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红色表示森林火险最高等级。

表 1 火险预警分类

(三)森林火险预警响应

1.黄色预警响应。保护区森防指按照森林特别防护期的工作要求做好预防工作,加强护林巡查、瞭望监测和卫星监测等方式,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安排人员昼夜值班,相关工作人员保持 24 小时通信畅通,防火办及森林消防队进入备战状态。认真检查装备、物资等落实情况,半专业消防队集中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2.橙色预警响应。保护区森防指要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森林防火督导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加强值班调度,密切监测林火动态,森林消防队安排值班分队集中居住,随时做好扑火准备。

3.红色预警响应。保护区森防指要高度重视森林火险动态,防火办将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息通报保护区各部门。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天气情况或举行重大活动需要所发布的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进一步加大森林防火巡护密度、瞭望监测,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对重要地区或重点林区严防死守。

(四)森林火情监测、核实和报告

1.森林火情监测

巡护人员加强巡山护林,在高森林火险预警和重要节日、活动期间,加大巡查频率,及时发现火情。

2.森林火情核实

巡护人员、保护区职工发现森林火情后,应立即向防火值班员(电话:0758-2624333、0758-2621241)和夏汉平局长(联系电话:13926068646)报告,并核实火情。如接到其他游客或 110 或 12119转来的火情报警,尽量了解清楚火情地点等相关信息。

报告内容:发现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火场态势、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严禁火灾火情报告口径不一,多头乱报情况。

3.森林火情报告

保护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原则,牵头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及时、准确、向省林业局(值班室,联系方式:020-81816241)报告森林火灾信息。

图2 火情报告流程图

(五)森林火险预警解除

保护区防火办应根据适时气象变化和气象监测报告等,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确定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应立即报请鼎湖山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欧阳学军,联系方式:138 2260 7359)宣布解除预警。

第十一条 “初、中、高”三级响应火警处理机制及火灾扑救工作实施流程

为有效实施保护区防护区域的实时监控,规范防火工作受警处理流程,提高森林火灾指挥处置和应急反映的综合能力,在经常性的森林防护工作中实行三级森林火警处理机制。

具体实施如下表:

表 2 鼎湖山三级响应火警处理机制及火灾扑救工作实施流程图  120页

表3火情应急响应处置计划流程   123页

第十二条 交通、通讯联络

紧急情况下的交通管制指挥由坑口派出所鼎湖山执勤点负责组织,应确保景区内游客疏散和前线输送线路畅通;前线指挥部与各应急救援分队使用的通讯设备由指挥部提供手持对讲机,使用森林防火专用频率,供前线指挥部与各扑火分队使用。各应急救援分队每组自配通讯工具(有条件的话,指挥部应配两部手持对讲机,山火扑灭后交回)。确保扑火分队与前线指挥部的联络畅通。

第十三条 扑火器具供给

应急救援分队队员使用的扑火器具,由各成员单位自行保障,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依据防火前线指挥部的指令,自行携带输送,山火扑灭后自行整理收回。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防护需求,结合指挥部下发的部分器材,做好相关防火防护器材的建设和日常养护。

第十四条 游客疏散及相关后勤保障

(一)景区内游客疏散、医疗救助和紧急条件下的后勤保障工作由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鼎湖山管理处和肇庆市鼎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包括前线指挥部和应急救援分队、森林消防预备队的给养供给及配套经费。

(二)肇庆市鼎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组织运输力量,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安全快捷地运送扑火队员迅速到达距离火发现场最近的可达地域,并协助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火灾案件查处

由肇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鼎湖派出所负责侦查,坑口派出所鼎湖山执勤点协助鼎湖山森林公安执勤所侦查火灾案件,并维持火场周边秩序。

第十六条 火灾情况报告

发生森林火灾后,山内成员单位要按火灾报告制度将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受灾情况上报给指挥部办公室,再由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向省林业局和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森林火灾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其他

本应急处置方案由指挥部制订,各驻山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在紧急情况发生时按方案要求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本方案发至驻山单位: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肇庆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鼎湖山管理处、庆云寺管委会、肇庆市鼎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地质科普教育馆肇庆教育基地、坑口派出所鼎湖山执勤点。

第十八条 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注:本应急处置方案经广东省林业局邀请的相关专家于 2023 年修改审定后重新发布实施,相关附件在此略去。)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

皮卡车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局(园)工作安排,新采购的公务皮卡车(粤 A1B0W8 )由综合办公室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为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保证车辆安全,节约开支,规范管理,经研究,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车辆调派使用、用油管理、维修管理、车辆管护,统一由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二、皮卡车服务于全局(园)各项工作,侧重于管护巡逻及防火安全工作。

三、调派车辆的原则是先急后缓,先重要后一般。综合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给予合理安排调度,做好派车登记,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车辆使用管理

1、皮卡车原则停放在局(园)工作区。

2、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履行派车手续,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调派车辆。未经批准调派的车辆不得擅自出车。

3、单位公务车辆不得外借, 如有外借情况,按华南植物园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4、车辆调派使用时,原则上由专职司机驾驶,专职司机不够安排时,可安排具有合法驾照的人员驾驶,其他人擅自驾车发生事故的,一切责任由领用部门及使用者承担。

5、司机行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如发生意外事故,司机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处理,并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6、周六、日及节假日,管护部门值班人员需及时到综合办公室领取皮卡车钥匙并做好交接登记,以备假日工作之需;交接后,产生与车辆相关的所有责任由领用部门负责。

五、关于车辆用油管理

1、皮卡车的加油统一由综合办公室按照华南植物园公车管理制度要求进行;

2、使用人在领取车钥匙时同时领取皮卡车的专用油卡,按实际需要自行加油,加油后按规范程序报账。

六、关于车辆维修管理

1、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配件的,先由司机提出申请,按有关程序经批准后,到定点的维修站(厂)进行处理维修。

2、每次用车后使用部门自行检查车身外观、性能等,如发现有明显问题请及时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说明。

七、关于车辆管护工作

1、管护科工作用车由科室具有合法驾照的职工按程序领取使用,每次使用完毕后及时停放固定停车位和做好钥匙交接;日常用车原则上要求专人专车,车辆与司机相对固定。

2、日常使用的司机要经常检查车辆状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要保持车况良好,长途用车前要做细致检查;车辆要保持清洁卫生。

3、车辆年审、车船税购置、车辆保险由综合办公室安排人员具体办理,并做好记录,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日常使用的司机或相关人员要认真保管好车辆,防止丢失和人为损坏。如因保管人责任心不强,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要追究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八、应急工作的使用

1、车辆钥匙共两条,日常办公的一条钥匙由综合办公室保管并按照以上要求执行,另外一条钥匙由管护科负责人保管,以备应急使用。

2、应急情况包括正常下班后发生的紧急情况用车、山洪暴发、森林火灾等抢险工作,可直接对车辆进行使用,并填写应急使用登记表。

3、日常公务工作原则不使用应急备用的钥匙。

第三部分

科教制度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

志愿者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志愿者团队,促进志愿者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搭建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与志愿者的沟通平台,明确志愿服务对象,保障志愿者权益,提高志愿者工作的时效性,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经过管理局公开选拔招募,且登记在册、统一管理,不以金钱或物质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个人时间和精力,以服务于保护区相关业务工作的志愿服务人士。

第三条 志愿者的管理是在管理局的监督下,由管理局科教科主管,管理局管护科协助;鼓励志愿者团队进行自我管理。

第二章 报名条件与招募方式

第四条 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通过管理局的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及相关的媒体发布招募启事,面向社会集中或定向招募志愿者。招募工作由科教科负责,管护科协助,对申请者简历与相关资料进行核实、评价、筛选,再对申请者进行面试。通过面试的申请者,方可成为见习志愿者。

第五条 志愿者报名条件

(一)申请者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管理局的志愿者章程,服从管理局的相关工作安排;

(二)热爱保护区的公益事业,具有良好文化素养,愿意无偿服务于社会,年龄在 18-65 岁之间,身心健康、乐观向上;

第六条 志愿者岗位类别

(一)课程活动类:协助开展相关的课程活动,包括野外带队、讲解和组织,以及课程设计等。

(二)文字编辑类:协助编辑微信公众号、拍摄活动照片、视频剪辑及科普文章创作等。

(三)生态摄影类:协助做好动植物与景观等各类拍摄和素材收集工作。

(四)动植物监测类:协助开展野外动植物监测工作。

(五)日常巡护类:协助做好日常巡山护林工作。

第七条 志愿者服务类别

(一)普通志愿者:参与管理局日常一般性事务工作的志愿者。

(二)专项志愿者:志愿者具有特长技能,包括物种识别(能进行物种分类和识别,达到 100 种及以上)、活动策划、带队授课、视频剪辑、海报设计、生态摄影、科普文字编辑等保护区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普通志愿者在管理局连续服务 3 年可申请成为专项志愿者。

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 面试

申请者提交报名表后,根据所报类别和所填岗位要求进行面试。

第九条 培训

一、岗前培训与服务期间培训

(一)鼎湖山保护区简介,包括生物资源、历史发展和科研成果等;

(二)各服务岗位的业务知识培训;

(三)规章制度及其他培训。

二、见习

面试通过者方可进入见习期,见习期时间为 3 个月,线上或线下服务 2 次或累计服务时长 4 小时或受到管理局工作人员特定邀请参与到专项工作中并服务 1 次,方可成为正式志愿者,获得管理局志愿者唯一志愿者编号。见习期考核通过的志愿者,根据自身具备的技能或志愿服务过程中实际情况,可以向管理局申请成为专项志愿者。

第十条 考核

一、年度考核(续证考核)

(一)考核目的

考核志愿者的出勤、参与状况,作为奖励和续证的依据。

(二)考核内容

考核志愿者所属服务工作情况。

(三)考核时间

每年由管理局科教科负责整理,根据志愿者的服务类别做好全年志愿者服务情况记录,进行考核并作为续证及年度奖励的依据。

(四)考核及续证资格

普通志愿者,每年线上或线下服务不少于 10 次,并且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 40 小时。

专项志愿者,每年线上或线下服务不少于 6 次。

如对管理局做出特别贡献(包括但不限制于发现鼎湖山物种分布新纪录等)的免当年考核,直接续证和评优。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时间要求

(一)来保护区服务的志愿者应在约定服务时间前 15 分钟到签到处签到,并在约定服务时间前 5 分钟到达服务岗位。

(二)志愿者上岗服务期间,不可无故迟到或缺席。如临时有变需至少提前一天请假并告知管理局工作人员,并提前寻找替代者。如果无法找到替代者,可向工作人员请求协助,不可委托他人私下代签。当天如遇紧急情况不能按时到岗服务者,应至少提前半小时拨打电话告知。

第十二条 着装与证件要求

(一)志愿者来管理局服务期间,应佩戴志愿者证、穿志愿者服,保持亲切友好的服务态度及服装仪容的整洁。

(二)志愿者证件及志愿者服装仅供志愿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志愿者离队时应及时将证件与服装交还管理局。

第十三条 考勤规范及处理规定

(一)志愿者在保护区作志愿服务期间,需随时接受管理局工作人员的考查,包括其工作时长、业务能力及工作态度等。管理局每个月公示服务时长和服务专项,并作为评比依据,每年年初评选本年度优秀志愿者。

(二)志愿者年度考核成绩不符合要求或有其他不适合继续承担志愿工作的情况,则作退队处理。

(三)上岗时着装不雅,穿戴不整,不按规定佩戴志愿者证和穿志愿者服,且被屡次要求改进而不配合者,将作劝退处理。

(四)如临时有变需至少提前一天请假并告知负责人。无故迟到、缺席或临时变更等情况而不事先请假,将作劝退处理。

(五)如一年内有连续半年以上未能服务,则本年度志愿者资格中断。因公受伤、因病或其他正当原因经管理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凡构成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言行与志愿者身份不符、有损于管理局形象者,违反本章程者,一律撤销志愿者资格。被撤销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志愿者。

第十四条 签订安全责任书

在册志愿者需签订安全责任书,自觉做好森林防火和个人野外防护工作。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志愿者权利

志愿者权利如下:

(一)凭志愿者证可免费进入鼎湖山景区。

(二)可免费获得管理局提供的文创产品。

(三)可获管理局提供的年度志愿服务证明。

(四)可参与有关的系列培训,包括认识药用植物、识别鼎湖山常见鸟类、蝴蝶等培训。

(五)对于每年评选出的优秀志愿者给予市外或省外工作交流的机会。

第十六条 志愿者义务

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服务承诺,定时定量完成志愿服务。

(二)参加管理局所召集的与志愿者相关的会议。

(三)服务期间,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接受管理局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四)自觉维护保护区的形象,提升公众服务形象。

(五)积极参加培训、讲座,主动学习,积累相关业务知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六)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个人索取或变相索取报酬、礼金、礼品等。

(七)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八)志愿者在服务期内提交给管理局的所有影像资料等,版权均默认为志愿者和管理局共同所有。

(九)志愿者在管理局学习和接触到的科普课程、照片或视频等内容,需签保密协议,未经过管理局许可,不得对外传播,也不可以此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六章 志愿者证规定

第十七条 启用

当年通过见习期考核的志愿者予以颁发志愿者证。

第十八条 续用

年度考核前,管理局将志愿者证全部收回,年度考核通过后予以续发志愿者证。

第十九条 使用规定

(一)志愿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他借,未经允许不得擅改证件信息。

(二)在证件有效期内,志愿者本人凭证到管理局科教科办理登记后,可进入鼎湖山保护区的缓冲区;不允许私自进入核心区。

(三)志愿者证作为本人进山通行证,不允许外带其他人员进山。

第二十条 失效

志愿者证有效期以证件上信息登记为准,未在登记有效期内,即可认定为失效。

第二十一条 违规处理

志愿者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管理局有权立即废止并收回志愿者证:

(一)对保护区的动植物、菌物、土壤、水体等自然资源做出盗取、买卖、污染等破坏行为。

(二)以志愿者的身份牟取私利或助他人牟利。

(三)在志愿活动过程中做出有损鼎湖山保护区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行为等。

第七章 表彰与激励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的表彰与激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辅以适当物质奖励。表彰与激励在于鼓励积极的志愿者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以培养志愿者的归属感、价值感和荣誉感。

第二十三条 鼓励志愿者在保护区长期从事志愿服务,不断累积相关文化与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四条 每年定期开展志愿者评优活动,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适当奖励。志愿者评优,以重要贡献、服务时长和服务次数等作为参考依据,授予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 年 9 月发布的《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志愿者章程(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管理局科教科负责解释。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

自然教育活动收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自然教育活动的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自然教育活动,是指在鼎湖山自然保护区内由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独自或与相关机构合作组织策划开展的自然教育类或科普旅游类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科普讲座、环境教育、研学、科学教育、野外观测等活动。

第三条 自然教育活动根据其举办性质分为公益性自然教育活动和商业性自然教育活动。

第四条 公益性自然教育活动是指管理局履行日常工作职能或不以营利为目的而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包括:

(一)履行日常宣传教育工作所组织开展的自然教育活动工作,如为地球日、生物多样性日、环境日、公众科学日、青年科学节、森林文化周等特殊节日,组织开展各类型的活动。

(二)大学、科研院所、政府机构、NGO 组织和中小学校与管理局直接合作在保护区内开展的非营利性的自然教育活动。

(三)组织开展的线上各类直播、授课、讲座等各类型的活动。

第五条 商业性自然教育活动是指根据活动开展成本进行适当收费的各类活动,包括社会教育机构、旅行社等相关商业机构与管理局合作组织策划的各类型活动。

第六条 自然教育活动收费内容包括讲座室与会议室使用费、场地管理费、课程使用费、道具、仪器耗损和自然导师的授课费,但参与活动人员进入鼎湖山景区的门票费、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和保险费及活动相关的宣传物料制作费等均由社会教育机构、旅行社等相关商业机构负责。

第七条 自然教育活动收费采取团体收费与人数收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团体人数在 20 人以下(含 20 人)的,按 2500 元/天/团体收取费用;团体人数在 21-40 人以下(含 40 人)的,按 4000 元/天/团体收取费用。团体人数超出 40 人的,在团队收费基础上,每增加一人按 150 元/天/人累加收费。活动时间为半天的(在保护区内的活动时间不超过 4 小时),按全天收费的 60%核算。与管理局合作开展商业性自然教育活动的机构,一年内活动次数满 3 次的,从第 4 次起,收费可按本条上述收费标准打 8.5 折。

第八条 本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原则仅适用于商业性自然教育活动。

第九条 管理局负责宣教职能的科室在分管领导同意后,应与商业性自然教育活动组织方协商,合作制定活动方案,核定收费数量和缴费方式,保留收费依据,共同组织活动实施。

第十条 所有前来开展自然教育活动的机构在活动开展前应和管理局签订开展活动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场所;

(二)活动时间、场地、路线、主题、内容;

(三)费用及支付;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五)安全责任风险的承担;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一条 管理局指定的唯一收款账户:

户名: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

银行账号:3602002709001618670

开户行:广州工商银行沙河支行

管理局应当及时按照财务规定将协议以及付款凭证交由华南植物园备案。

第十二条 管理局具备宣教职能的科室负责自然教育活动资料的总结归档以及收费情况汇总。

第十三条 所有授课人员(包括主讲人员和辅助人员)禁止收受活动机构提供的费用、礼品及其他好处,否则一律按违纪违规处理。单位人员(含外聘人员)如在法定标准工时之外加班参与活动的,可按相关规定由单位支付加班补贴或补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管理局(园)务会议审核通过后实施,由管理局负责宣教职能的科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

西溪(老鼎)野外环境教育考察径户外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溪野外环境教育考察径内户外活动的管理,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试行)办法中所指的西溪野外环境教育考察径是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从地质管护点路口沿“西溪”至白云寺(又名鼎湖古寺)沿线沟谷区域的总称,俗称“老鼎”。以下简称老鼎考察径。

第二条 为了有效保护鼎湖山自然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及其环境,对在老鼎考察径的户外活动实行有限有偿开放。

第三条 在老鼎考察径开展户外活动须持《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科考与环境教育野外教学活动通知书》(附件 1。以下简称《活动通知书》)。

第四条 在老鼎考察径开展环境教育和科普等有关考察活动以自行组团模式进行,自行组团的团队总人数至少达到成年人 3 人、且必须有一位成年人愿意担任团长才能开展。

第五条 老鼎考察径以自行组团模式活动的开放时间为每年的 4月 1 日至 10 月 10 日,每天开放时间为 8:00 至 15:30。

第六条 团长由团队所有成员推荐,负责活动的组织、申请、实施及安全等事宜,并亲自随团参加本次活动。

不接受有如小于 12 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人士、超过 70 周岁的老年人和疑似精神病人等无自主行为能力人的参团申请。

第七条 自行组团后,团长需填写申请书(附件 2)、购买参加活动成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和缴纳资源补偿费后,在科普主管部门(科室)办理《活动通知书》。

通过网络平台办理申请的,需提交电子版的申请书、上传团长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参加活动成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单、缴费凭证,经科普主管部门(科室)审核后办理《活动通知书》。

自行组团活动不接受现金缴费。需要收费发票的必须提前说明。已办理的《活动通知书》不接受退费,但可改期一次。

第八条 对进入老鼎考察径参加考察活动的人员每人每次收取资源补偿费 50 元(人民币,以下同)。对于年龄 12 周岁至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满 60 周岁的老年人,可以凭其有效身份证明享受六折优惠(即每人 30 元)。

未成年人和老年人个人证明信息需通过复印、照相等方式交科普主管部门(科室)查验,并打印后与申请书一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团长需随身携带《活动通知书》,进入前交管护点工作人员查验登记,途中备管理局工作人员检查,活动结束后再交管护点工作人员存档。

第十条 经局领导批准却因节假日而未能及时办理《活动通知书》的,需在事后补办,并经批准人签名确认。除同意免费的团队外, 最低可按每人每次六折(每人每次 30 元)处理。

第十一条 科普主管部门(科室)负责审核团长的个人身份证明、申请书、活动成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单,核算资源补偿费,提供单位微信收款码给团长扫描缴费,并在收到团长缴费截图后办理《活动通知书》。

第十二条 《活动通知书》办理人员需下载打印团长的微信缴费凭证的截图,与申请书一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科普主管部门(科室)需按时整理当月的活动情况,按月将活动的审批情况书面报告综合管理部门(科室),再交局领导阅批,同时将申请书、缴费凭证、相关证明材料等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当地居民在老鼎考察径从事农耕活动的,或庆云寺工作人员出入白云寺的,无需办理《活动通知书》,由管护主管部门(科室)按日常管理要求负责做好出入登记,并按月报综合管理部门(科室)备案。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在老鼎考察径开展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和科学研究,或因公务接待需组织科学考察的,由组织活动的单位开具单位公函,交综合管理部门(科室)出具审核意见,再按审核意见办理《活动通知书》;除免费办理《活动通知书》的需经报局领导认可外,对公活动由综合管理部门(科室)负责处理,最低可按每人每次六折(每人每次 30 元)处理。

需经常派员开展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的,可随单位介绍信按年度提供不超过四名工作人员的名单和照片(更换的需再行文),交综合管理部门(科室)审核备案。备案人员出入无需办理《活动通知书》,由管护主管部门(科室)按日常管理要求负责做好登记,并按月报综合管理部门(科室)备案。

第十六条 由科普主管部门(科室)组织或与其他机构联合组织的环境教育活动、科普活动或研学活动等需进入老鼎考察径的,科普主管部门(科室)须编制该次活动的活动方案,报综合管理部门(科室)审核同意后方能办理《活动通知书》。活动方案应当包含活动的主题、人员规模、收费与否等情况。组织免收费活动的,需说明理由,经综合管理部门(科室)审核后,报局领导认可。

第十七条 由庆云寺或宗教团体出具单位介绍信,组织人员前往白云寺开展宗教活动的;或由学校开具单位介绍信,组织学生进入老鼎考察径开展教学实习活动的,由综合管理部门(科室)出具审核意见,可最低按六折(每人每次 30 元)收费办理《活动通知书》。

已支付实习基地费年费的学校组织学生进入老鼎考察径开展教学实习活动的,凭单位介绍信免费办理《活动通知书》。

第十八条 在岗工作人员和退休职工私人接待需要进入老鼎考察径的,须本人签定责任保证书(附件 3),按每年每人享 20 人次的免费额度直接办理、额度用完后按每人每次按六折(每人每次 30 元)交纳资源补偿费办理《活动通知书》。

第十九条 在证件审核、办理《活动通知书》、查验登记和提交汇总汇报材料时,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实事求是、程序完整、材料齐全。

第二十条 基建主管部门(科室)负责保障老鼎考察径道路畅通和安全提示标志的制作与设置。

第二十一条 管护主管部门(科室)负责老鼎考察径户外活动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编制与实施,及时通报巡护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组织落实出入登记,规范《活动通知书》查验,按月将进入老鼎考察径的人员情况书面报告综合管理部门(科室),再交局领导阅批。

对经局领导批准却因节假日而未能及时办理《活动通知书》活动,应如实登记团长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团队人数等信息。

发现偷渡人员的,由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具体情况并留下有关证据后直接按最近路线送出辖区。

第二十二条 管理局工作人员不得借个人身份或工作之机从中牟取私利,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程序或越职办理,不得损毁或遗失相关证明或凭证材料,不得随意放行,不得无故阻拦携带《活动通知书》的团队进入,不得借查验《活动通知书》刁难活动开展,不得侵占资源补偿费或以任何理由索要活动参与者除资源补偿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发现以上情况一次的,由单位给予当事人提醒谈话。发现以上情况两次的,给予管理局工作人员警告处分,取消年度考评评优资格。发现以上情况三次或以上的,取消管理局工作人员年终绩效,按违纪程序上报并予以开除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科室)未能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取消部门(科室)负责人度考评评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 鼓励对违规行为的检举揭发。违规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对检举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并对检举人保密和保护。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解释,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科考与环境教育野外教学活动通知书》

第四部分

其他制度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的生产安全,有效预防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引发的森林火灾,规范在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为人们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涉及建设工程的新建、加建、扩建、以及需要第三方参与实施的较大范围(或强度)的维修维护等。

第三条 凡在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建设工程施工,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严禁未经设立许可的新的建设工程在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施工。对已存在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应当满足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施工的管理要求。

第五条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实行综合管理与业主单位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的综合管理,是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的综合管理单位。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业主单位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实施,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工程施工的综合管理单位或业主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在业主单位的园区范围内或所属建(构)筑物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由施工单位向对应的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再报综合管理单位备案;提交备案材料时,业主单位必须提供证明建设工程归属的材料。

在其他范围内(业主权属范围外)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由施工单位或业主单位向综合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时,必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的内容、标准、范围、时间、联系人、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

向综合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提时,必须提供证明建设工程归属的材料。新设立的建设工程必须同时提供设立的许可证明。

第八条 业主单位在审核同意后,必须履行建设工程施工监督的职责,与施工单位签订《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书》或《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安全施工责任书》,组织施工前的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的培训,并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管。

第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申报的内容、范围、时间进行施工,切实加强施工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严防森林火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不对主要保护对象产生大的影响,确保不改变自然生态系统基本特征和结构完整性,自觉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对自然保护区的不良影响。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综合管理单位与业主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在施工期间开展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检查,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若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场指出并要求及时整改或暂缓施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综合管理单位责令施工单位或业主单位及相关个人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责令停工、限期整改、受损补偿赔偿、处分处罚有关人员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一)无设立许可的建设工程施工;

(二)未经审核同意的建设工程施工;

(三)施工的内容、标准、范围、时间与原申报的明显不一致,或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

(四)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五)施工措施造成损害树木、违规占用林地或破坏生态环境的;

(六)影响其他单位正常运作的;

(七)未签订《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书》或《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安全施工责任书》的;

(八)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造成森林火灾的;

(九)在审批、监督检查、施工、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受贿、虚报瞒报等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十)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或出现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附则。在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展建设工程施工以外的其他户外作业或生产活动的,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解释,自 2022 年 2 月 28 日起施行,对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所有驻山单位(业主单位)同等有效。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

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保管制度

1.档案实行专人管理,管理员严格保管档案室、柜钥匙,不得带至办公室外,非档案管理员不得随便开启档案箱、柜。

2.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私自摘录、擅自为他人查阅档案,不得向外传播和介绍档案、资料内容及存放位置等情况。

3.科学管理档案,档案查阅完毕,随时归还原处;档案按保管期结合年代排列存放。

4.档案箱、柜进行统一编号,自门口开始从左至右,自上而下编号,并插上查找案卷指引卡。

5.维护档案安全,每个箱、柜必须保持整洁,并放置防霉驱虫剂。

6.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理交接手续。

二、档案保密制度

1.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擅自扩大档案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2.严格档案借阅制度,健全手续,做到万无一失。

3.不利于保密的地方不得存放机密文件和资料。

4.不得擅自摘录、复制档案内容,不得私自将机密文件和档案带回家中和公共场所查阅。

5.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话、互联网(微信、QQ)、通信中涉及档案机密。

三、档案借阅制度

1.外单位查、借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审明查档案原因,经本单位分管档案领导批准后可准予查阅。

2.本单位人员查阅涉及本单位机密的有关档案,须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3.查、借档案者必须认真填写借阅登记簿。

4.查、借档案者要爱护档案,不准在卷内涂改、勾画、撕拆、抽取档案。

5.查阅档案一律在本单位内查阅,原件一般不得借出,如特殊情况需外借者,须经领导批准,限十天内归还,并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6.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员应清点无误后签收,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报领导处理。

四、档案鉴定制度

1.按期对档案保管满 15 年的短期档案进行鉴定工作。

2.鉴定工作要在分管领导的主持下,由分管领导、业务人员、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进行鉴定,鉴定后要写出鉴定报告并注明鉴定日期。

3.对鉴定后继续保存的档案要调整保管期限,并注明鉴定时间、意见,由小组负责人签字。

4.对鉴定后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办理批准手续,写出书面报告,编制销毁清册,报有关领导批准。

5.销毁档案时要有 2 个监销人,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填上日期。

五、档案移交制度

1.档案室应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档案馆移交档案。

2.应移交的档案包括文书档案、会议档案等各门类、载体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全部档案。

3.档案移交时应将目录卡片等检索工具及编制的组织沿革、全宗介绍、文件汇编、参考资料等随同一起移交。

4.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字盖章。

5.档案管理员调动工作时,也必须办理上述移交手续,并经分管领导确认后方可离开岗位。

六、档案立卷归档制度

1.本单位在工作中形成和使用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以及其它有关材料、录音录像、照片、文电等应立卷归档。

2.必须按本单位立卷归档分类规范,将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由档案管理员分别立卷。

3.每年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按照“年度-机构-问题”和文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分类准确,合理组卷。

4.立卷要做到书面材料规范,排列顺序正确、目录、页码清楚,标量确切简明,保管期限划分准确,案卷装订整齐美观。

5.文书档案在第二年 9 月底立卷归档,其它门类档案按有关规定按期归档。文书档案应在第二年 10 月前移交档案室,其它门类档案的移交按有关规定执行。

6.各科室归档的案卷必须编制移交目录,向档案室移交,交接双方按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签名确认,档案室对接帐的案卷要进行质量检查,及时登记,编目上架。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

会议室使用管理规定

会议室是用于办公、会务、公务接待和集体娱乐的场所。为加强会议室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1、会议室由局(园)综合办公室统一管理,负责使用登记与调度、设备维护等相关事宜。未经局(园)综合办公室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会议室、不得擅自挪用会议室多媒体设备和桌椅等物品。

2、会议室实行提前预约制度。相关人员(部门)使用会议室,需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包括会议主要内容、参会人数、使用时间、申请人及联系电话、安全负责人等信息,经登记批准后方可使用。

3、会议室使用需遵循领导优先,先登记先使用、先紧急后一般、先全局后部门的原则;如遇特殊情况、紧急会议可先通知局(园)综合办公室负责人,立即开启会议室先行使用,事后补办有关登记。

4、使用人应爱护会议室设施,并保持会议室清洁。活动期间,要爱惜会议室的设备及物品,特别是多媒体设备等。

5、会议室活动结束后,使用人应进行必要的检查,关闭会议室内各种电器设备的电源,特别注意必须等待投影仪散热,指示灯变红后方可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对会议室进行清扫和整理,如有损坏照价赔偿。经劝说后,仍未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将停止其继续借用会议室。

6、严禁涉及商业的各类活动。

7、本规定适用于局(园)办公区内的大小会议室,于 2013 年10 月 1 日起施行。

说明:由于监控室设在会议室内,监控室工作人员应配合综合办公室人员,按照上述要求,协助做好会议室的管理工作。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

配电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配电房应做好防雷、防雨、防火、防小动物等“四防”工作,注意随手关闭好门窗,经常查看防护网、密封条等防护情况。

二、配电房应配齐配全消防器材和绝缘用具,摆放整齐,定期进行检查,保持有效完好;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三、配电设备的操作应由持证专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单独进行,其他在场人员只作监护,不得插手;严禁两人同时操作,以免发生意外。

四、配电房内严禁吸烟、生火,严禁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进配电房。

五、检修人员或其他人员需要进入配电房,必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六、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处理,确保正常安全供电。

七、管理人员应保持配电房地面、窗台及设备外表清洁无尘。

2022 年 5 月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

配电房安全操作规程

一、配电房管理人员应坚持每周巡视制度,发现小故障或隐患,可带电作业的及时安排专业人员处理;如出现较大故障或发现重大隐患,应做好应急措施并报告专门负责人,同时抓紧联系专业人员,制定解决方案,及时处理。

二、低压设备带电工作时,应设专人监护。工作中要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并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工作。

三、相邻的带电部分,应用绝缘板料隔开。严禁使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工具。

四、停电拉闸必须按照断路器(或负荷开关等)、负荷侧刀闸、母线侧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

五、电气设备停电后,在未拉开刀闸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应视有电,不得触及设备,以防突然来电。

六、停电时必须切断各回路可能来电的电源。变压器与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电压互感器的一、二次熔断器均要取下。断路器的操作电源要断开,刀闸的操作把手要锁住。

七、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和火灾事故,值班人员应立即断开有关设备的电源,以便进行抢救。

八、电器设备发生火灾时,应该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变压器起火时,只有在全部停电后才能用泡沫灭火器扑救。

2022 年 5 月

鼎湖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树木园)

园区值班室管理制度

一、值班人员负责做好园区防火、防盗、疫情防控等工作;负责园区大门的开关,对进出园区大门的外来人员与车辆进行登记(疫情防控期间还需进行扫码、测温),如遇有大件物品的搬动或异常情况,应主动询问了解并报告;引导进入园区的各类车辆有序停放;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积极妥善地处理好职责范围内的一切业务。

二、值班人员要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得擅离职守;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离岗的,需找人替岗并报告部门负责人后方可离开。

三、熟悉业务,认真钻研,提高业务水平;文明值班,值班期间不得干私活、玩游戏、打瞌睡,更不允打架、斗殴、大声喧哗。

四、负责接听值班室电话,并做好电话记录,如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到相关领导或部门及有关人员。做好信件、报纸等的接收工作,并及时通知有关科室或人员领取。

五、加强安全责任,保守机密,不得泄露本单位内部情况,不得擅自拆阅他人信函及单位文件等。

六、严格交接班制度。值班人员上、下班时,认真做好上下班情况交接与值班室内的各种设备设施的交接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并签名,以便分清责任。

七、值班期间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热情、耐心接待来访人员,并做好来访人员的引导、接待、答疑等工作。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园区。

八、加强值班巡逻检查,保持高度警惕。值夜班人员应加强园区巡逻的密度,发现异常情况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并向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发现可疑的人和事应仔细询问,积极妥善处理。

九、值班人员维护好室内秩序,做到整洁卫生;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值班室;爱护公物,丢失需照价赔偿。

十、若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因玩忽职守,失误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022 年 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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